皇帝在司法侦查、审理与判决上有最终决定权,于本案中展现无遗。此案若非惊动天听,难以重见天日。皇上何以在日理万机之中,意识到此一寻常民间盗案暗藏无限冤屈,更进一步牵连一大批地方官员,上下勾结,朋比为奸,亦非仅凭他聪明或记忆力好,刑部奏文也是重要因素。刑部怀疑张氏兄弟若是良民,何以在开释数月后即犯下第二案?而盗犯被捕后已近一年,湖北省督抚既不咨部又不完结?由刑部奏文上通皇帝,亦可能与新任归州知州秦爃为刑部尚书秦蕙田之侄有关。秦爃明知内有隐情,而上司又不审不办,拖延此案。苦于无法与上司力争,只有暗中通报刑部尚书有此弊端。
在谕旨和钦差的双重压力下,五月一日湖北按察使高诚抢先上奏,表明三月二十日他已查出张氏兄弟为盗案正犯,拖延原因乃“张洪贵等狡黠异常未据承认”。并开脱总督爱必达“并非回护”,巡抚宋邦绥“亦无牵制之处”。皇上已对湖北地方官僚有所不满,立将高诚革职拿问。其后高答辩说,案情真相大白后,曾向布政使沈作朋要求举发,但沈“不答不办”。两人一同会见总督爱必达时,沈又力言“前后两案均无影响”。总督听信其言,未采取进一步行动。上司决心拖延,高诚无可奈何,他为自己辩解:“才短力薄,势成孤立,实属有愧臬司重任,惭愧无地”。
总督爱必达与第二任巡抚宋邦绥于五月三日上奏,禀明同省上下努力办案,无人懈怠。皇上大怒,在爱必达、宋邦绥的奏摺末了朱批“竟不成话矣!不知尔等具何心肠,何胆量仍敢为此奏文”!五月九日内阁发出谕旨,斥责爱必达、宋邦绥“敢于朕前支词蒙混,则诚何心”。爱必达、宋邦绥交刑部严加议处,前任按察使沈作朋革职拿问。
钦差阿永阿于五月八日抵达湖北武昌,五月十三日即有案情奏报,细数湖北一干地方官僚罪状。首先指责罪魁祸首现任布政使沈作朋,尤其是沈接受审讯时“犹复漠不动心,毫无愧怍,忍心害理”。武昌知府锡占承审重案“不思惩暴安良”,只知“迎合上司意旨,欲以案外枝节淆乱正案真情,几致奸良倒置沉冤莫白,在诸委员中最为险鄙”。总督爱必达的责任在于“案悬多年并不饬催早结,若非自存回护即系徇庇属员”。巡抚宋邦绥到任虽然只有半年,错在“任听委员延混”。按察使高诚,“怯懦优柔亦难辞其咎”。其余如前任黄陂县知县陈铨、前任汉阳知县陈文枢等彼时都已升任知州,罪名为“附和上司,妄刑诱供,均属有司中败类”。地方官僚涉案者,一网打尽,无人幸免。
皇上怒火逐日上升,五月二十一日谕示,仅予革职处分过轻,不足以示惩,改处爱必达发往伊犁,自备斧资,效力赎罪。宋邦绥留湖北省认办堤工三年。六月初,皇帝中途变卦,认为爱必达早已知晓真盗案情,故意批驳秦爃禀文,任由沈作朋拨弄是非掩饰前案。若仅发往伊犁,处分过轻,无法警示其他臣僚,因此谕令押往行在亲自讯问治罪,并查抄其财产。六月十二日,命令所有违法臣僚俱押往热河避暑行宫,亲自审讯。
在热河,爱必达于认罪时供称:因第二案发觉前案判决错误,如果翻案颜面无光,因而踌躇未决。沈作朋却在答复中出言辩解,龙颜大怒,立即予以正法,成为本案第一位也是唯一一位被处死的官僚。
皇帝认为此案有四大弊端。其一,湖北地方官员上下扶同,朋比为奸,串通蒙骗,纵盗冤良。其二,引起湖北同省民人公愤,而有司不敢举发昭雪。其三,罕见之欺君罔上。其四,扰乱社会秩序。并重申:立法之意在“安民”,因前案未能雪冤,造成劫盗集团连续犯案。第二案苦主赵启贤惧于张红顺一伙前科未受任何惩罚,猜想其人可能与地方官员有所勾结,而不敢赴控。如此一来,“闾阎尚有安居之日乎?”
皇上在本案中表现得异常严厉。他有意借此整顿吏治,肃清官僚揣摩上司意旨、不问案情曲直的陋习。对于案内有心犯错者从重处置,存心观望揣摩者一并处分,不使一人漏网,而且所有惩处都通谕各省以为戒鉴。
本案爱必达以总督身份应负全责。其渎职在前,欺君在后,有负平日皇恩,但念在“案中尚未冤及人命”,从宽改为绞监候。乾隆二十八年十月,以爱必达出自勋旧世家,两位兄长策楞死于兵事,讷亲于金川之役以贻误军机罪处斩。因不忍心兄弟三人同样下场,改发往伊犁效力赎罪。
前任巡抚周琬曾任刑部司员,评为“颇称强干”,却听信沈作朋一面之词,朋比为奸,存心欺骗。虽未参与第二案审判,却始终不令宜昌知府佛保住往见爱必达面禀详情,是本案欺罔之罪的祸源,处以斩监候。二十八年十月赦免爱必达之后,予以释放,改为发往伊犁赎罪效力。
布政使沈作朋为本案罪魁,事前纵盗冤良,事后拨弄是非,酿成冤案。如果仅予军流,往后主管地方司法、刑狱大权的按察使,都以如此轻率的方式动辄处罚劫盗原告,以一手遮天下耳目,地方百姓如何安居,社会如何安定?因于乾隆二十八年七月予以处斩,抄家。
亢保,前湖北布政使,任内扶同附和,揭参赵泰交,并会衔滥行保举陈铨(知州)、陈文枢(同知)。第一案发生时,二陈为知县,在沈作朋的号令下,翻云覆雨,刑求逼供归州吏目州役,予以革职。
宋邦绥继周琬为第二任湖北巡抚,迎合上级,未能明察真相,处以留楚办理堤工,又追加捐银三万两以备工程之用。
原任湖北巡抚汤聘(案发时已调任江西巡抚),于第二盗案办理失当。处以革职,后捐银三万五千两,认办地方工程。
续任按察使高诚明知前案冤抑,不为翻案。身为按察使,难辞其咎,解任。
武昌知府锡占承审重案,迎合沈作朋之意,为罪魁祸首之一,革职抄家。
宜昌知府佛保住,革职。
续任知州陈铨、陈文枢,同知单文扬“均罪无可贷,但究系受上司挟制,核其情罪与周琬、沈作朋有间”,仅革职处分。
在此案中,一如既往,对犯罪官员采取了抄家处分。显示皇帝具有官僚财产控制及分配权。抄家中,往往新旧书文字迹,俱详加检点。
对于幕宾徐掌丝、徐登三和卢培元三人之处分,皇上也毫不放松。督抚藩臬等地方大员承办案件造成冤案,固然不可诿过他人,但幕宾盘踞湖北官场多年,与地方官交接往来,串通上下,必须惩处以警惕其他:“此等劣幕辄敢暗通生气,从中把持,为地方之害,不可不明治其罪,俾凡做幕者共知警惕。”处分臣僚幕友之余,皇上脑筋一转,心想湖北之外难保其他省份没有类似劣幕,于是明令整顿,由各省督抚严密查访奏报,并特别警告“倘督抚等视为泛常,不知实力整顿,一经朕别有访闻,唯伊等是问”。
第一案内遭受冤狱处分的一干人等,在钦差阿永阿的重审之下重见天日。
盗犯张氏兄弟,则“不必照寻常案犯办理”,旨到之日立即处斩。据报,“楚省军民观者亿万,无不欢呼称快,感颂圣明。”
这些均显示皇权伸张才能一平民怨,与官僚善恶无绝对关联。费孝通曾提出,“中国的官僚并不是(与皇帝)分享政权的,他们和政权本来是处于敌对的地位”。(22)相信这也可以给其他研究者以启发。
此一案件又表明,并不是到乾隆三十三年“叫魂案”时,皇上才大规模的整肃吏治。类似的事件,在那之前即已发生,而且可能相当频繁。而所有这些,都仰赖于“皇上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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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清皇帝南巡始末闻书》,载《清史研究》1997年第3期,华立:《“唐船风说书”与流传在日本的乾隆南巡史料》一文。该书系日本京都大学文学部所藏抄本,记述乾隆帝第三次南巡事,是依据当时赴日贸易的中国商人、船员等所谈国中见闻整理而成。
(2) 《大清皇帝南巡始末闻书》。
(3) 乾隆二十八年四月戊戌谕。
(4)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癸卯谕。
(5) 《高宗实录》,卷382,第16页。
(6) 《高宗实录》,卷386,第11~15页。
(7) 《高宗实录》,卷532,第10页。
(8) 《高宗实录》,卷536,第5页。
(9) 《高宗实录》,卷536,第8页。
(10) 乾隆二十二年五月辛丑谕。
(11) 乾隆二十二年六月己巳谕。
(12) 乾隆二十二年七月壬寅谕。
(13) 《高宗御制文二集》,卷14,《南巡记》注。
(14) 《南巡盛典》,卷55,第1页。
(15) 以上参见孙文良、张杰、郑永川:《乾隆帝》,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四章;及李景屏:《乾隆王朝真相》,农村读物出版社2003年版。
(16) 乾隆二十七年十月丁酉谕。
(17) 乾隆二十八年八月甲寅谕。
(18) 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丙申谕。
(19) 其时户部银库实存银自乾隆二十九年达到五千万两,其后连续数年在六千余万两、七千余万两。
(20) 参见郭成康、林铁钧:《清朝文字狱》,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
(21) “吏目访闻”的定义是由于事主未主动报案、延迟报案或误报案件,或书役擅改报词之案,可由官弁、兵、捕人等探知而主动发觉。
(22) 费孝通:《论绅士》,见费孝通、吴晗:《皇权与绅权》,观察社1949年版;以上参见胡国台:《皇权、官僚和社会秩序——清代乾隆朝张洪舜兄弟盗案研究》,《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96年第25期。
四、四次南巡
16.第四次南巡
乾隆三十年的第四次南巡,与乾隆二十七年的第三次南巡,是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