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朝廷(乾隆三部曲第二部-出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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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朝廷(乾隆三部曲第二部-出书版)- 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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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月,两江总督高晋奏,本年三四月间,臣署抚篆时,闻浙省有割取衣辫之事,当饬各属密访。嗣据长洲等县报称,讹言起自杭州,本境并无被割发辫者。旋将传播之人,密拿查禁,讹言亦息。
  这当然不能令皇上满意,谕曰:未必!今自江南蔓延山东、直隶,即京城亦有被割之人,何江南反言无耶?足见尔江南吏治不堪,惟事化有为无之陋习,甚可痛恨。此奏大不是,欺罔之甚矣!(7)七月初四复又质问:何以山东、直隶及京城俱经捕犯破案,而江浙等省转未曾缉获一二,亦未见据实奏闻?及经朕降旨查询,又阅多时,迄今犹未覆奏。苟非该督抚等于地方事务,漫不经心,置若罔闻?(8)
  七月初九,皇上进一步施压,这一次是针对浙江巡抚觉罗永德的:乃自六月十六日传谕以来,迄今二十余日,并未据实覆奏,殊不可解。地方有此等奸徒,本不待朕传旨询问,方行办及。此案实始于浙省,其姑息因循之习,几于牢不可破。著即将从前因何不行具奏,及现在如何设法缉捕,一一详悉迅速奏闻。毋得仍前延缓,自干咎戾!(9)
  同日,字寄江苏巡抚彰宝,谕:前此既不据实入告,及屡次询问,又不即行奏闻,一味延缓因循。著将因何不即覆奏,并如何设法访缉,有无获犯,及山东省供出首恶踪迹若何,曾否弋获之处,驰驿六百里,逐一速行据实奏闻。若再漫不经心,则是该抚自取罪戾,朕亦难为宽贷也!(10)
  事情到了这一步,矛头似乎已不仅是指向叫魂邪术,而是对着地方官员,特别是两江的督抚大吏了。对于他们,皇上好像是成见已深。
  掩盖信息,据说是发生于皇帝与官僚之间的一个严重问题,在美国学者孔飞力看来,这就是叫魂案的重点所在了。在皇上与各省督抚之间的这场暗斗,其激烈程度恐怕并不亚于清剿本身。(11)
  但对地方官员看来,这类案件既不同于人命案,也不同于特定的政治案,它既难归类,又难捕捉。来无影去无踪,飘忽不定,或如谣言传闻,自生自灭。它也不像一般“邪教”,有着相对固定的人事来往关系,相反,其人员构成恰带有很大的随机性和临时性。
  各方面材料显示,清代中国已是一个人口高度流动的社会,从叫魂案所涉及的“罪犯”来看,有各种各样的“流浪汉”(无职业者),包括乞丐、僧人(特别是迹近乞丐的游方僧道)、穷困潦倒的读书人、雇工、卖字者、做戏法之人等。要把疑犯一一捕获,可谓难上加难。(12)
  问题可能就在这里。当那些捕役按照犯人口供追踪而至,却往往发现,根本就没有这个地址或是人名。如宿州地面虽有青龙寺,并无僧人玉石;邳州亦无五乐户地方及疑犯张四儒姓名;韩沛显所供海州各处僧人普敬、普贵、通明、通义等,分咨各该省密访查拏,查无其人;凤台县疑犯引峯、潜修二僧,行查该县,并无其人;固始县逐细搜查,并无疑犯张文栋其人;至于宿州拿获匪犯张四,究出即系要犯张四儒,后来发现也是受刑捏造的结果;有时找不到疑犯,就只能将字音相近者(如吴元与悟源、悟圆二僧),押送质对(后查出九华山进香之吴元,及昭文县拿获吴元一名,皆非正犯)。
  面对这种情况,官府可以依赖的,也就只有那套保甲制度了。从理论上说,地方有司编查保甲,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给用印门牌,开写本户姓名口数,年齿生业,如有故绝迁移及外来无稽之人,随时呈报。毕竟登记有各家各户人头姓名,难道不可按图索骥?
  因此,皇上指示两江总督:“此旨到,即严督属员,将山东审出指名逆僧务获”。(13)又谕令两江、安徽、江苏、浙江督抚:“前已指出首恶姓名,何难按籍而稽”?(14)
  可惜的是,现行保甲制度并没有那么理想。长期以来,地方官不能切实奉行,一个重要的原因,即户口迁移存殁,以及生计经营每多更易;州县不能数数亲查,稍涉因循,即成故套。(15)故平日之所谓编查保甲,全属虚应故事,或率以具文从事。(16)
  江苏巡抚彰宝也报告说:“外省查拿之犯,或有住址姓名,而现在查无踪迹,或仅开姓名,而并无乡贯住址”,(17)这样的问题显然是现有的保甲制度无法解决的。
  又因疑犯供词闪烁,始终无一语确切,而使此类情况更形严重。皇上据各省奏覆,亦察觉就获人犯,供词多半游移,或其初似有端倪,及追究又无影响。如此岂能完局?(18)
  在审讯中,则时而谕令不可徒事刑讯;止当设法研鞫,不必徒事刑求;若急用刑夹致毙,反至无可根究。(19)及至审问多日,并未得一实供,复担心疑犯窥破,愈得逞其狡狯伎俩。令其备受诸刑,或得一二招语?(20)在很多场合,实际都依靠和使用了刑讯。
  在此案中,皇上还使用了一个不同寻常的做法,即指定专人专门负责,特别是那些督抚大员。如在两江即由该省巡抚,在京师则由大学士刘统勋、吏部尚书托恩多、户部侍郎英廉等,“经朕责成专办”。不仅如此,皇上自己也要负起一定的责任,如屡次谕令将罪犯解送(热河)行在,交军机大臣详细研鞫。(21)
  为拿获罪犯,在大吏专责之下,简派妥干员弁,或因首恶要犯不外奸僧,踪迹诡秘,所称法名俗籍,不足尽凭,甚至随口改捏,令于城外城内及市集村乡,凡有庵观寺院之处,一体留心访查(京师);(22)或遴选兵役,悬立重赏,责令于坊店寺院食顿住宿之地,分头踩稽,如有面生可疑之人,即加盘问,露出诡秘形迹,立即搜查(直隶);(23)或改装易服,带同干役,参差行走,先在城乡市镇,次及深山僻壤,一切庙宇歇店,并江岸海淀,严密访查(浙江)。(24)并屡经降旨各督抚,一有情况,即六百里驰驿速奏。
  由此看来,在“叫魂”一类案件里显示出来的,正是意欲实现国家的“中央集权”和从上到下的“政治一元化”。尽管这做起来并不容易,但意图是很明显的。如果说十八世纪的中国已经开始进行“现代化”,(25)许多相关的事例也表明,她并不是一个静止的前现代的传统社会的代表。
  这样的事,无论在康熙朝,还是雍正朝,可以说都没有过。在这一点上,今上已超越了皇祖、皇考。可惜的是,有一个想法与实现这一想法之间,还有一定的距离。何况他的目标也不是那么明确的呢!
  几个月后,割辫案已经从山东、江苏、浙江,扩大到直隶、京师、湖北、湖南,甚至蔓延到了热河、山西等地,每省都发现了数件到十几件不等。被捕者多系“奸徒”、“无赖”,所供不足凭信,而真犯却一无所获。事后发现,他们也有几分可原之情,因为这些都不外刑求的结果。皇上虽曾降旨询问:山东如何设法成招?巡抚富尼汉覆奏:并未刑求,到案即行供吐。及至解京后,经军机大臣会同刑部审讯,发现外省所取供词,皆系承审官刑逼妄供,而各犯身受刑伤种种,现在尚未平复。(26)其中僧人普阔本非割辫正犯,而系湖北黄冈县用刑逼认。(27)浙江拿获僧人明远,曾令跪铁链三日,轮番审问两天两夜,不许打盹,随后毙命狱中。(28)
  特别严重的是,山东省最早抓获的两个案犯,蔡廷章和靳贯子,不但指证的为首要犯(浙江、江南僧人吴元、玉石),是因刑妄供,更可怕的是,他们本人根本就没有割过辫子!(29)这就是严重的误导皇上了。如此下去,还会有多少人被牵连无辜?(30)
  因此到九月下旬,皇上从热河回到北京,即出人意料地颁布谕旨:
  偷割发辫一事,朕命提犯解京质讯,经军机大臣会同刑部、步军统领衙门详悉研鞫,则供词多涉游移,并有畏刑屈指者。可见各该省隐瞒于前,复又塞责于后,而实在首恶,究属未得,徒使差役四出,滋扰闾阎,于政体殊未允协。此案现在竟可毋庸查办。(31)
  虽然此案前后并未妄杀一个疑犯,但在皇上看来,江浙两省养痈遗患之督抚有司,却不可不明示惩创。著将两江总督高晋、江苏巡抚明德、前江苏巡抚彰宝、安徽巡抚冯钤、浙江巡抚熊学鹏、山西巡抚永德等,交部严加议处;山东巡抚富尼汉、湖北巡抚程焘滥加刑拷,累及无辜,分别以布政使降补;所有江浙承办缉犯旋告旋释之州县等官,均着交与该督抚逐一查明,请旨革职。(32)次年,因与叫魂案同期的另一个案件,又有一批官员受到处罚,其中计有六十八个知县、二十二个知府、十四个道台、三十二个按察使、二十九个布政使、二十六个巡抚以及十四个总督。(33)这确像是一场“政治运动”了。
  叫魂一案为什么竟然如此不了了之,皇上又为什么如此果决,下旨“毋庸查办”?
  毫无疑问,在整个叫魂案中,首席原告自始至终就是皇帝本人。他对地方大吏大肆施压,层层加码,或则刻薄训斥,如同一个鹰瞵虎视的检察官,如此一来,这都成为他的个人杰作,也押上了皇帝的无上权威。(34)他或许有许多理由这样来做,但对于那些督抚来说,他们所面对的地方情况,和皇上所面对的各省,其实是一样的,区别只是在于地域的大小不同而已。他们都没有办法完全控制名义上归自己统辖的地区,这就是面对一个广土众民的大国,如何治理的古老问题。使用一竿子插到底的一元化措施,或期望实行中央集权,显然是一个巨大的诱惑,但却绝非易易。
  皇上是有一些想法(这些想法不能就认为是“虚”的),可惜他正处于“古代”与“现代”的交替之间。相应的建设还跟不上来,外省吏治的状况也无法根本改变,皇上的“现代化”努力,也只好到此为止了。有谁想过,经历了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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