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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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三年- 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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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十年,鄂尔泰病故。
  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朋党”犹可,只剩一个(独大)就令人难以容忍了。因此虽说“鄂尔泰在生时,朕屡降旨训饬,较之张廷玉尚为严切”,但皇上并未放过所谓张党。
  乾隆十三年,年已七十七高龄的张廷玉上疏请求致仕归田,为满心不悦的皇上留下;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张廷玉竟然没看出皇上的不快,一来一往地摆起自己的理儿来。
  在他的一再要求下,乾隆十四年皇上终于准其原官致仕,张廷玉未能亲至谢恩,又因担心改变先皇遗命,不准其配享太庙,复“请一辞以为券”。用皇上的话来说,这就迹近“要挟”了!
  张廷玉历事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任职中枢,参予密勿,曾经雍正皇帝许诺,死后可以“配享太庙”,在清朝祖庙中获得一个陪祀的地位。在这之前,还没有一个汉人能享此“殊荣”。有,亦从张廷玉始。
  皇上于盛怒之下,削去其伯爵名号。乾隆十五年,张廷玉更是动辄得咎,又被宣布罢免其身后配享。皇上甚至指斥他“在皇考时仅以缮写谕旨为职,此娴于文墨者所优为”;“朕之姑容,不过因其历任有年,如鼎彝古器,陈设座右而已”。极尽羞侮。
  随即发生四川学政朱荃“匿丧赴任,贿买生童”,罢官回藉途中,投水自尽一案。朱荃为张廷玉儿女亲家,曾得到他和梁诗正、汪由敦等人的先后举荐和包庇,上谕:张廷玉若尚在任,朕必将伊革去大学士,交刑部严审治罪。经“传旨询问”后复遭罚款、追缴此前赐给一切御笔、书籍等物,并查抄其在京住宅。梁诗正则交部察议,汪由敦降为侍郎。张党受到重大打击。
  乾隆二十年,借胡中藻文字狱案,继续打击鄂党。'9'内阁学士兼侍郎衔胡中藻处以斩决,鄂尔泰之侄甘肃巡抚鄂昌令自尽,大学士史贻直休致回藉。张廷玉恰于此时病逝。上谕:鄂尔泰、张廷玉,亦因遇皇考及朕之主,不然,何事不可为也?一面警众,一面仍准二人配享太庙。并于几十年后复谕:“本朝纲纪整肃,无名臣,亦无奸臣”。'10'他不但像他的父亲那样,不赞成有任何的结党行为,而且不允许大臣在上奏前互相讨论、私下交换意见。据说,乾隆朝的“朋党”从此绝迹。
  同时,一向并无私属的皇上着意培养了讷亲、傅恒等一干新人(皆满族亲贵)。开始有了自己的核心班底,并在政治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大的作用。
  以致皇上终于可以说:
  (我国家)内无诐谒之女宠,干政之宦官,朝无擅权之贵戚大臣,外无拥兵之强藩巨镇。凡历代以来,所为腹心之蠹,跋扈之奸,不但无其人、无其事,抑且无畿微之萌蘗。'11'
  但他仍然高兴不起来,根深蒂固的吏治问题仍未解决。
  经过雍正一朝的整顿,吏治曾有很大的改善。问题却不可能“一劳永逸”,根本解决。乾隆初推行宽大政治,曾将雍正朝贪劣有据的革职官员两千一百余名予以复职,所有官侵吏蚀一概豁免。但不久之后,问题就又出现,同时,也有不少新的规定出台。
  乾隆元年十二月癸亥,闻近日督抚中,有收受属员馈送者,谕令禁止。
  乾隆三年四月甲申,令停止督抚贡献,谕:各省督抚,向来有进贡方物之例。朕御极之初,即降谕旨,令三年之内,停止进贡。并谕令督抚等毋得收受属员土仪。'12'
  乾隆四年二月丙戌,禁内外官吏侵亏国帑。
  乾隆六年九月庚寅,因定例文武官员犯侵贪等罪,于限内完赃,俱减等发落。近来侵贪之案渐多,照例减等,便可结案。谕令将乾隆元年以来侵贪各案人员陆续发往军台效力,以为黩货营私者之戒。
  但立法虽严,自乾隆初年,特别是乾隆六年以来,即出现不少大案。六年三月,发生山西布政使萨哈谅收兑钱粮加平入己、山西学政喀尔钦贿卖生童案,实出于意料之外,上谕:
  朕御极以来,信任大臣,体恤群吏。且增加俸禄厚给养廉,恩施优渥。以为天下臣工,自必感激奋勉,砥砺廉隅,实心尽职,断不致有贪黩败检以干宪典者。不意竟有山西布政使萨哈谅、学政喀尔钦,秽迹昭彰,赃私累累,实朕梦想之所不到。
  是朕以至诚待天下,而若辈敢于狼籍至此,岂竟视朕为无能而可欺之主乎!我皇考整饬风俗,澄清吏治,十有余年,始提丕变。今不数年间,而即有荡检踰闲之事。……国法具在,朕岂不能效法皇考乎?'13'
  甲申,御史仲永檀参奏兵部尚书兼步军统领鄂善,寻经皇上亲自鞫问,坐实其受贿事实。经王大臣等会议,以鄂善应拟绞立决具奏,命从宽令其在家自尽,成为乾隆朝第一个被处死之一品大员。庚寅,上谕:
  自降旨之后,心中戚戚,不能自释,如人身之失手足也。……朕为此事数日以来,寝不安席,食不甘味,深自痛责。以为不如皇考之仁育义正,能使百尔臣工,兢兢奉法,自不致身陷重辟。水弱之病,朕实蹈之。若再不明彰国法,则人心风俗,将来何所底止。朕之苦衷,亦惟皇考在天之灵鉴照之耳。垂泪书此,王大臣其体朕意焉布告天下,咸使闻知。
  五月辛卯,饬科道纠参贪墨。
  乾隆十二年,情况再度严重。更严格立法,四月甲申谕:
  雍正年间属员亏空,定有上司着赔分赔之例,是以官员知所畏惧,亏空之案甚少。近来此例不行,所以贪风复炽,不可不加意整顿。
  乾隆十三年九月庚戌,定侵贪犯员罪名:若以身试法,赃私累累,至监追二限己满,侵蚀未完尚在一千两以上,及贪婪未完尚在八十两以上者,秋审时即入情实,请旨勾到。
  鉴于近年以来,“侵渔之案,日积而多”,“侵贪之员,比比皆是”,乾隆十四年十月甲辰,决定从重办理,一入“情实”,即与“勾决”,上谕:
  朕今年办理情实勾到案件,于侵贪人犯及关系军务者,皆按其本罪,不少假借。……向来侵贪之犯,人人皆知其必不正法,不过虚拟罪名,是以侵渔之案,日积而多。若不亟为整顿,则营私蠹国之风,由兹日长,渐至酿成锢习。
  此等劣员,多留一日,则民多受一日之残,国多受一日之蠹。……惟一犯侵贪,即入情实,且即与勾决,人人共知法在必行,无可幸免,身家既破,子孙莫保。则饕餮之私,必能自禁,何至甘心扞网冒法。此狂澜之必不可不回,而膏肓之必不可不救。旋转之机,端在于此。
  并委派专员审理,核实无误,即行正法。但是皇上“将见天下无侵员,并且无贪员”的目标却并没有实现,'14'反而在乾隆一朝是愈演愈烈。'15'
  但吏治中的问题多半还不在这里,而在于观望、迎合、宽缓、因循、粉饰、欺诳、疲玩、废弛,……等积习,《啸亭杂录》云:
  (上之初年)所引用者,急功近名之士,其迂缓愚诞,皆置诸闲曹冷局,终身不迁其官。虽时局为之一变,然多获奇伟之士,有济于实用也。'16'
  但利弊相因,据御史沈世枫奏称:近年以来之督抚,每以寻常政务,不足以结主知而动众听,于是逞臆见以变法,矜一得以邀功。其说以为利民,而其实利未见而害随之。乾隆五年闰六月庚寅,谕:
  朕见督抚中,辍孜遥肚乙蜓视鲇信ο蚯埃掠谌问抡撸渴び诔致皇恢玻且粤考咏毙恚允竟睦H粑诫拗蛴枚礁В性诖恕6礁б庵校晕绱思醋阋愿彪拗谕蛉恢扌恼咭印I蚴婪闼嘁嗖晃抟颍嘤兴剖嵌侵Α!
  皇上大小事务一把抓,更使得那些官员不得不采取一些对应行为来对付他。当日行政实已趋向“急遽烦苛”,故不得不回复常规程序。乾隆十五年五月己未谕:
  不得以急遽烦苛,为率作兴事之术;亦不得以蹈常袭故,博宁人息事之名。
  自朕观之,整饬之道,不在多设科条,烦扰百姓。……惟在督察属员,令其以现在应行之事,因地制宜,一一实力行之,百姓自沾实惠。
  但更严重的问题,却也不在这里,而在所谓“有司奉行不善”,'17'地方官“奉行不实”等。'18'
  乾隆六年二月,江苏巡抚徐士林奏有“地方官不实力举行”诸事。
  六月丙辰,上谕:上年因游惰之民,不务生计,曾特颁谕旨,令各督抚董率该地方官实力稽查,多方化导……迩来留心体访,有司并未实力奉行。
  至谓外省吏治“率多欺蔽”,'19'“可见外省大吏无一不欺朕者”,'20'“细察近日有司,究不免奉行故事,罕有能深体朕意”,'21'“是大臣等实负朕恩矣”。'22'
  在清代,乾隆朝是所谓最“专制”的一个朝代,但由以上事实看来,皇帝并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反而要受到官吏和下层的制约。因此,不但追求理想如“回向三代”等等难以办到,其他次级的目标看来也不容易实现。
  历来,皇帝与官僚的关系就是一对最复杂的矛盾。在乾隆一朝,更有多面相的表现。
  美国学者孔飞力在他的大作《叫魂》里,自始就把眼光放在了君主和官僚的矛盾之上。他认为,君主和官僚的角色是不同的,君主又有许多理由对他之下的官僚不满。在他笔下,这些官僚(主要是地方官)具有难以改变的“恶习”(或曰“外省陋习”):他们“迎合上意”,“毫无定见”;对新事务“懦弱怯惧”,“畏难裹足”;奉行“无事为福”、“多事不如少事”的宗旨;“因循”、“无能”,“敷衍了事”;以至“知情不报”、掌控信息、欺瞒上司,或“有意延搁公事”;僚属之间,“上下通同,逢迎挟制”,“上和下睦”,“官官相护”;甚至用它的“颟顸迟缓”及各种手段来抵制皇帝的“专制权力”,——乾隆皇帝为什么这么“恨”官僚?怎么会对官僚制度存有这样的“极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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