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己酉,有人奏称,近日民骄之处有二,一在工程,一在赈济。赴工者领帑到手,私自潜逃;望赈者一有不得,哄堂闹市,因谕军机大臣等:
此等之事,多由地方官办理未善……如散赈一事,被灾之始,或大吏踏勘,冀邀声誉,每至以必不可得之数,虚为慰藉。愚民无知,信为实然。迨地方按例查办,绝不如前,而哄闹之端起。
又或被灾已重,待哺甚急,有司不能实时申报,以致民情惶怖,而哄闹之端亦起。
十一月,浙江巡抚常安奏覆:地方偶值旱涝,奸民挟饥民为护符,从中鼓惑,遂不免有哄堂闹市之事。上年办理浙省赈务,亲厘冒滥,访拏百有余案。得旨:所奏已得大体,“但尚须以忠厚恻怛之心,实力行之而已”。
十二月,江苏巡抚陈大受奏:委员确查阜宁县从前捏冒各户,现有自行首缴者,有销毁不敢赴领者。其舞弊捏造之书役地保,俱经查出,提讯究处。统计删除捏冒大小口三万二千有零。民情帖服。旨批:此非小弊,应重处若辈以示警。
甚至发生了因蠲免钱粮,乡民“转恃上恩”,欲将田租四六均分的事件。乾隆十一年八月壬辰,命督抚训饬刁风,谕:
从前御史等条奏民风渐骄,不宜任其日炽,朕尚以此言为太过。今闽省刁民聚党抗拒,高斌亦奏宿迁奸徒欲报全灾,希图普赈,挟制罢市一事。可知民气日骄,洵属不诬。朕乃蹈所谓莫知其子之恶矣,至于各省民情,固不无愚悍之处,亦缘各督抚谓朕保赤惠鲜,止知奉行德意,遂不觉渐流为姑息。不知父母无不爱之子,而于子之贤者,自必恩勤抚育;若不肖之子,又须重加惩创,岂容任其骄纵,以长奸恶?
这一时期,其它各类的聚众事件,如兵丁闹事也日渐增多。
乾隆十二年四月丙子,以近据各省奏报奸民聚众之案,如江南宿迁、山东兰山,皆因求赈;浙江临海,则因求雨;福建上杭,则因抗租;山西安邑、万泉,则因丁粮豁免等事,遂至聚集多人,抗官塞署,放火罢市,肆为不法。上谕:
此皆愚无知之百姓,平日于地方官毫无敬畏之心,因而望恩幸泽,无有餍足。稍有未遂,遇事生风,众情汹涌,此民气所由日骄,刁风所由日炽。所谓有一利即有一弊,扶起一边又倒一边。水懦民玩,信不虚也。
朕爱育群黎,惟惠养是务,亿兆善良者众,岂肯因一二莠民,顿尚威克。但怀保不可不厚,而去恶不可不严,……俾小民咸知国宪之当遵,命吏之当敬。敛戢其浮嚣之气,慑服其骄悍之心,禁于未然,较事发而后以法绳之者,所全多矣。
发出欲改变政策的信息。'4'特别提出不得“聚众”。
为什么不许“聚众”?这一提法与今天的政治经验恰好相反,因为所有的现代政治,都离不得“聚众”,离不开“群众”(不管是采取什么形式,甚或是无形的)。传统政治理念却不主张“从众”,不主张实行“多数原则”,许多跟“众”字有关的名词,如鼓众、恃众、纠众、随众、媚众等,都是贬义词。清代更是不许鼓动群众,不许“鼓众”、“惑众”(鼓惑众听),发帖子(传帖约众),作演说,拿过高的政治口号吸引民众(干誉)。
“聚众罢市,大干法纪”,'5'大清律例本有规定。但在清代不同时期,情况也不尽相同,如“从前顺治康熙年间,督抚等犹沿明季陋习,于抗官拒捕之案,每多暗为消弭,归于不办”;雍正年间有所改变,乾隆年间就变得格外严厉起来。上谕,自“朕临御以来,严饬封疆大臣,不许弥缝了事。匿不上闻”。'6'乾隆六年九月,御史李清芳奏陈,严禁学习拳棒,纠众会聚。九年正月,闽浙总督那苏图等奏,禁止民间联盟、械斗、谤讪、抗官、拒捕、罢考、罢市、造军火器械、揭旗聚众等事。随之,为之制订了更为严格的法律。乾隆十三年五月,刑部遵旨议定:
嗣后直省刁民,聚众殴官,积至四五十人以上者,为首照例拟斩立决,仍照强盗杀人例枭示。其有同谋聚众,转相纠约,下手殴官者,系同恶相济,亦应照光棍例,拟斩立决。其余为从之犯,照例拟绞监候。其被胁同行审无别情者,照例各杖一百。'7'
乾隆十二年五月癸丑,以近岁以来,科道官时有以民气渐骄为言,朕初不信,谕:
夫以普免钱粮,而民不以为恩;加赈厚恤,而民不生其感。偶或地方有司。办理少不如意,辄呼群咆哮,挟制官长。为督抚者,或避卞急之名,或存省事之见,不询根由,不顾大体,甚或参处官员,以图结案。
夫百姓之敢于恣肆妄为,亦由平日不知尊亲大义。而平日之不知大义,则由于朕厚加之以恩膏,而不先率之以教化。督抚亦惟知朕有爱民之心,而不思朕有教民之责。居恒煦呕燠休,惟恐咈百姓之意。百姓目无官长,竟若官长去留,可操之其手,及群不逞哗然而起,而官长则己挂名弹章。以致益煽,习为故常。犹劣子之倚慈母,有所恃而无恐,且抗衡焉……
今日之顽民聚众,干犯刑章,朕得不引为已过,深自愧悔也欤?然朕虽失教于前,尚思勤恳诲迪于后,以为黎庶劝。
对生衿参与,更表示要严惩不贷。十一月辛卯,谕:晋省两年中,如天镇之抢粮,乡宁、静乐、镇宁等处之聚众抗官,皆劣衿倡首。该学政从前未报劣行,宽纵之咎,已属难辞。
乾隆初政,皇上“念天下一家,流亡者穷而无告,故复定冬留春送之例”,严格实行了因灾流民的留养资送制度。“但意美而法未良”,盖从来勘灾,尚多匿饰,外来流民,无从核辨,惟有尊例资送而已;送回本籍不必核辨,惟有尊例补赈而已。定例:赈银月给钱二分,资送者日给钱二十,两相比较其利孰倍?于是游惰之民明知村落无灾难以入赈,不如预行外出,以求资送,又借资送文书以罔本籍,两相伪冒。'8'
所为乃是“爱民”,而突然发现,一旦如此,“民”还有那么“可爱”吗?
这一切似乎都可以另作解释,也可以说他本是一个纯朴的青年,经历了这样那样一番思想的转变,这才把心肠硬了起来。
乾隆十三年遂发生更大规模的闹粮事件,和更严厉的镇压。事情这回又是发生在江苏。
与以前闹粮事件不同,苏州是一个拥有上百万人口的工商业重镇,又是通往浙江的交通孔道,每年需要大量的粮食输入。这一年因连续受灾,粮价猛涨,'9'官府虽减价平粜,市价未能即平。四月十四日,苏州民人顾尧年自缚双臂,插竹粘纸,上写“无钱买米,穷民难过”等语,前赴巡抚衙门喊诉,欲求勒令米铺减价出售,从者甚众。巡抚安宁将其发往长洲县讯究,民人叶龙等聚众齐赴县堂吁请释放,混乱中将县堂暖阁打毁,并将顾尧年抢走。随后群众拥向巡抚行辕,将栅栏挤倒。营兵即刻出动,拿获闹事者三十八人。
得到消息后,皇上命将顾尧年聚众一案主犯及首犯立即杖毙,以儆刁徒,五月丁酉,谕:近年各省屡有聚众抗官之案,几至效尤成习。而吴中民情素属浇漓浮动,即如米价腾贵,地方官既为之劝谕,筹划平粜,而匪犯顾尧年仍复挺身而出,借端挟制,岂非光棍之尤?若不严行惩创,何以示警!并拟议在苏州添设八旗驻防(未果)。
顾尧年杖毙后,街巷出现匿名揭帖,内有立毙二十一人之语。随即青浦县罢市首犯二人也被毙于杖下。如此法外行刑,颇滋谤议。'10'
* * *
'1' 乾隆十六年闰五月戊辰谕:民间物价。本自不齐。祇可随时调剂。不能概绳以官法。即如人生日用最急者。莫如食米一项。今谓意在恤民。而欲官为立制。务使市价损之又损。闾阎皆得贱食。意则美矣。欲其行之于事。能乎不能乎?
'2' 如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合编《康雍干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北京,1979)一书所示。
'3' 《啸亭杂录》卷7《徐中丞》。
'4' 对于此类事件,以前则往往责之于官,并不治罪于民,如乾隆九年五月,直隶总督高斌参奏滦州知州李锺俾不能体察民情,及时出借口粮,致有刁民罗天才等乘机纠众,抢割麦田,强借粮食等事。即将其掣回,并未究治“刁民”之罪。
'5' 雍正十三年十月谕。
'6' 乾隆四十四年三月甲辰谕。
'7' 乾隆十三年五月己丑。
'8' 袁枚:“上两江制府请停资送流民书”,《袁枚全集》2,页240。
'9' 据美国学者李明珠研究,乾隆十三年(1748)出现了粮价的南北“异常”,对此也许能试着作出一个解释:这一年江南粮价的特别上涨,只是一个“个别现象”,它原因于局部的灾害,一方面,它是“真实”的,并足以造成当地价格的异涨,一方面,它又不够“大”,不能引起其他地方(如华北,如广东)的“连锁反应”(与李明珠教授的讨论及来往信件,2005年)。
'10' 《永宪录续编》:乾隆十三年,江南米价昂贵,苏耆吁请平价,触安宁怒,立拘三十八人,多毙杖下。及后奉旨枷责,只余六人。原安宁放米出洋,暗受其贿,乐米贵,商船始来。布政辰垣奏之,斥回京。是其背景原因甚为复杂。
六、乾隆十三年
17。自失
在乾隆十三年这个不祥的年头里,还发生了哪些意料之外的事情呢?
苏州一案是所谓“大不称心”几件事中,没有提到的一件。之后复因各省屡有聚众抗官事件,特命刑部照陕甘刁民聚众之例,立即正法。
到乾隆十四年的秋审、朝审,皇上还一改从前的做法,不留情面,大批勾决,即行处死。
一时大狱叠起,形成前所未有的恐怖气氛。据说,昔日时的宽仁皇帝,一下子变成了铁腕皇帝,整个朝廷为之震惊。这一切似乎都是由于丧妻后产生的一种变态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