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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地方官员职责,必然要增加他们的行政负担,而一州一县地方广阔,事务繁多,非州县知事一人所能身任。但中国自秦、汉形成一统天下的中央集权以来,二千年间,作为基层政府的州县数目只有很少量的增加,官员数量也无大的改变,可是全国人口已增加了若干倍,这就使地方政府不胜负担。针对这种现象,清代雍正、乾隆以来,屡次有人建议增设职官数额,设官专司农事(如设巡农御史)等。可惜的是,有清一代只是有限地增设了职官和增加了官员人数,而主要依靠州县本身职权的加强来满足其行政需要。中国政府官员的大量增加,是在清亡以后的二十世纪,但应看到,十八世纪这一要求已经产生,改变的根苗已经种下。
在保证县级以上有效控制的另外一面,是在州县以下的基层,政府既缺组织,又乏人手,势难顾及全面。从某种角度看,近于一种无组织状态,资源分散,人员难以动员,有如“一盘散沙”。为推行政府有关政策,有人建议选用老农,或利用村长、乡长及乡约等,分任职守,或给以钱粮,成为专职、半专职人员。这就提起了中国二十世纪“上层”、“中层”、“下层”结构的“三层重建”问题。按照斯科特《国家的视角》的观点,这一类的努力还包括绘制地图、统计人口、统一度量衡标准,等等。
在所有这些方面,十八世纪的努力,可以说都是二十世纪的先声。
当然,在所有这些事情上,我们并不是说十八世纪就等同于二十世纪。在十八世纪,政府无论是对自身角色还是行动目标,似乎都还有一点“半心半意”和“犹疑不决”,而远非二十世纪可比。正是在二十世纪的中国,才经历了一段由政府全面取代社会组织,一切亲自经理,而后又全盘反思,重新定位这样一个历史过程(至今还在进行之中),——在这一点上十八世纪也不是没有先例的(详见后文“福利国家”一节),——从中我们也可看到其历史的正面接续(而不必把过去说得一无是处或与今天渺不相关)。
三、创新政治理念
政府职权的扩大不仅仅牵涉到增设官员、组建基层等组织技术手段,而势必及于基本的政治理论暨意识形态问题。如利用保甲村长,以所管农户生产情况“造册存县”,年终核查;再如通过乡约、值月人等,使一州一县之民,“情联势合,如父子兄弟之相为扶掖”,在在涉及新的政治理念。到乾隆初政,距清初的武力征伐已近百年,高宗即谕督抚“实心爱民”:
“为治之道……其本总归于爱民而已。”'12'
复谕:
“……民为邦本,固当爱之,爱之则必思所以养之,养之必先求所以足之。朕欲爱、养、足民,……”'13'
既要“爱民”、“养民”、“足民”,所负责任自然就很宽泛,不仅关心命盗、钱粮,还要“尽心”于生产以至分配各各方面(如赈借平粜等)。为此有司当“以民事为身事,恫瘝一体”;'14'并不时巡历乡村,以使“上下之情,通达无阻,而休戚相关”。'15'谕:
“身膺民社,即为其父母、师保。官之视民如子弟,则民之视官如父兄,官民同其休戚,而情意相接,……”'16'
“(当)视百姓为一体,视民事如家事,……察其饥寒,恤其困苦,治其田里,安其室家,以父母斯民之诚心,行父母斯民之实政。”'17'
这些或可称为一种“天下一家”的思想。其理想大约是,天下合为一家一事(官民一体,视为家事),由政府担当领导和统筹统配的角色(为民父母师保),负起所有生养教化以至经济事务的责任(父母斯民,课督农桑乃第一要务)。正是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之下,才有了各项政府职权的扩大和行政措施的改进。当然,清代十八世纪的努力,与基层组织的重新建构相去尚远,也并未由政府出面改变或代替民间自营,但在大约近千年以来的历史中,这可能是前所未有的一次举动,它在政府职责的扩大和权力的强化方面,都达到一个空前的高度。
在十八世纪,清政府还实行了赋役制度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可能就是取消了已有上千年历史的“人头税”,而代之以“财产税”(土地税)。同时还取消了“力役”,而代之以“雇役”(即支付劳务费)。同时,改变身份制度,取消“贱民”名义,'18'提高“雇工人”的身份地位,等等。从上述种种作为(特别是世宗皇帝的作为,包括取消有功名者特权)来看,似乎是欲使社会“平民化”。这,也许就是要造就斯科特所说的“无印记非特殊公民”,达致所谓统一和一致的公民身份吧。'19'这些,在其他一些国家属于现代变革的事情,大都是在清代十八世纪出现的。
魁奈曾说,一个民族的繁荣全依靠财富,中国繁荣,人口增加,正是由于国家真正重视农业。孟德斯鸠也不认为中国是“专制”的。据说,当时西方人非特盛称康雍乾乃有德之君,而且特别赞赏中国政府机构合于自然法程,而“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思想,直可说是抛向西方弊政的炸弹。'20'
当二十世纪之时,政治理念不断翻新,可以说都是为了解决类似的意识形态问题,直到今天。如果说我们主张从较长的时间阶段来观察历史,那么十八世纪与二十世纪的有关变革之间,就不仅止有一种“相通”的关系。
通过如上的观察,我们对于十八世纪的政府政策和政府行为自然会产生一些新的感受。虽然这些已属于历史的陈迹,并一直为后人所忽视和误解,有如“失落”的传统,但它却没有“泯灭”;而且,正是在二百余年后的今天,我们才重新发掘出这些史实,识别它的含义和藉以重建古今的关联。
四、劝农中的官府行为
推广新的适宜产品暨优势生产项目,是十八世纪政府劝农策的要点。也可以说,各地劝农无不以此为其能事。其间常被引用的,即雍正二年二月和乾隆七年六月两道谕旨,其一劝民种植树木(“桑柘可以饲蚕,枣栗可以佐食,桕桐可以资用”)、孳养牲畜(“如北方之羊、南方之彘”):
“总之小民至愚,经营衣食,非不迫切,而于目前自然之利,反多忽略。所赖亲民之官,委曲周详,多方劝导,庶使踊跃争先,人力无遗,而地力始尽。”'21'
其一则强调“国家承平日久,生齿日繁,凡资生养赡之源,不可不为亟讲”,尤应于“农事”之外,“兼修园圃、虞衡、薮牧之政”,全面发展农业。'22'
名臣陈宏谋于每到之处,亦咨询地方情况,推行适宜物产:
“米麦豆之外,地方出产何物以资民用,小民三时耕凿而外作何营生;……栽种棉花否,能织布否;曾试种桑养蚕否,能织绸纱否;畜牧之利若何?”'23'
特别重视九谷以外各项生产:
“三农九谷之外,均有足以佐日用之需,为生财之计者,……勤于一种,必收一种之利,小之可以充口腹、佐日用,大之可以通商贩、致富饶。”'24'
根据笔者的个人经历及所见所闻,这与二十世纪(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的政府行为,不能不说极为相似。
政府的这一类行为在后世却遭致了严厉的批判。有谓其所谋不臧者,有谓所产之物无人问津(或根不上市场变化)者,有谓“劝农”反致“伤农”者。'25'
为什么一定需要官府劝农?农民难道自己不会种地?政府在这里又能起到什么难以替代的作用?——在课堂上也常遇到同学(特别是外国留学生)这样提问,——对此不能不予以正面回答。
“开先须人”,清代地方官员大多出身田间,又多来自东部多种经营比较繁荣的地区,对农业生产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因此不难引入新的生产项目,这是官员劝农所能起到的第一层作用。长期实行的回避本籍的流官制度,以及官员任职期较短,又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一种地方官员的经常性的流动状况(如陈宏谋外任30余年历12省达21次),无虑增加了生产知识的交流机会。移民对新作物推广也有重要的作用,但其流动多有一定方向,不像流官通达四方,且挟有官府势力,推广较易。
提供初步信息之后,引进基本原料及生产方法,是官府劝农可以起到的第二层作用。这些事情,难道不可以由某些社会中层组织来出面承担,有如现代人们所习见的农种站、销售公司和种种服务组织?事实是,在清代中国,政府与千百万的个体小农之间,类似的中层组织俨然一无存在,对于一件新事物的推广,可能就显得效率较低、传布较慢,难以突破家族或小地域范围的界限。看起来总不若官府有组织行动那样雷厉风行、直捷有力。如贵州遵义取得蚕种后,立即能够组织四乡学习、推广,显然是借助了基层组织的协助,尽管这种组织在今天看来还很“软弱”。
官府行为的又一个优势,是有财政方面的支持,而这是不计收益,甚至是不需还本和无息可计的。例如在山蚕的推广中,购种、运送、雇募匠师、置办器械、设立场所,在在需要花销。个体小农缺乏资本,“是无担石粮者,安肯出中人产而谋此未见之利哉”?在这方面,民间私人组织也许可以起到若干作用,但是怎样才能成功集资和收回投资,并使这些资金(既然作为投资)有利可图?要使参予各方都能符合“经济行为”的要求,并不容易。雍正以来,清廷决定“火耗归公”,其中专门划出一部分做为地方公费,以推行有益的地方公益和经济事业。因此到乾隆初年,各地就有一定的财政力量进行地方建设。这恐怕也是乾隆间政府劝农较为集中而有成效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