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陈宏谋:《耕讲堂杂录》。
'25' 《南方周末》有篇短文说:王夫之在《读<通鉴 >论》中说,北魏皇帝叫州县的父母官儿下基层劝农民种这种那,其实只是添乱、扰民,只会对正常的农业生产起到干扰的作用。这是因为,“若农,则无不志于得粟者也。其蓏者,既劝之而固不加勤;而劝之也,还以伤农”。“上之谋之不如其自谋”。农民他会不知道应该把地种好?会不知道什么土地适宜种植什么?当下重温“王夫之定律”,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我们所耳闻目睹的现代“劝农篇”还少吗?黄波:“‘三农’问题中的‘王夫之定律’”,2003年6月26日。
'26' 参见《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页104…108。
'27' 分见雍正二年二月癸丑谕,《世宗实录》卷16;乾隆二年七月癸卯谕,《高宗实录》卷47。
'28' 嘉庆《达州志》卷49,引《论语·尧曰》;按:《论语》全句为:“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费乎?择可劳而劳之,又谁怨?欲仁而得仁,又焉贪!”亦可为政府劝农作一解答。
'29' 参见高王凌:“明清时期的耕地面积”,《清史研究》1992:3。
'30' 参见《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页27。
'31' 据说,1950年1月访问苏联期间,毛泽东曾说,中国人吃饭难是个普遍的大问题。解决的办法只有一个,发展农业,扩大粮食耕作面积。见《汪东兴日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页175;其后的改变,见毛泽东与斯诺的谈话,1964年。
'32' 《传教士与法国早期汉学》,页96、129。
'33' 以上参见《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页64。
'34' 参见《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页83。
'35' 参见《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页90…91。
'36' 曾小萍:《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财政改革》,中译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页278。
'37' 参见刘灯:“小农经济论辩”,硕士毕业论文(2004,未刊);高王凌:《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页237;“中国传统经济的发展序列”,《经济发展与地区开发》,海洋出版社,1999,多处。
'38' 如康熙五十一年二月圣祖谕:“朕故欲知人丁之实数,不在加征钱粮也”(《圣祖实录》卷249);雍正二年闰四月世宗朱批:署广西巡抚韩良辅“此奏之可嘉,不可尽述。此开垦一事,……只要以百姓作利为念,钱粮起科皆末节也”(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2册947页 '39' 乾隆十六年五月己未,《高宗实录》卷389。
'40' 王国斌:《转变的中国——历史变迁与欧洲经验的局限》,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页99、104…105。
'41' 魏丕信:《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中文版序。
'42' 南怀瑾:《论语别裁》,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页307。
'43' 乾隆二十八年九月己卯,《高宗实录》卷695;所谓“余三余一”,参见《礼记·王制》:“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
'44' 这是十八世纪甚至是整个清代最大的一次灾害,参见魏丕信:《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及相关著作。
'45' 参见《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第六、七两章。
'46' 参见高王凌:《政府作用和角色问题的历史考察》,海洋出版社,北京,2002;“一个理想的追求——十八世纪中国政府的经济政策”,(美)《知识分子》1987:秋季号。
'47' 参见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页456—458、541—545。
'48' 天命六年七月十四日,通告各村:“你们的尼堪国,富人多占土地,雇人耕种,吃不完的粮食就卖。穷人因为没有土地,也没有粮,……乞食而生。富人积粮腐烂,聚集财物收藏无用,不如养那样乞食身无一物的穷人为好。……我今计田,一男种粮的田五晌,种棉的田一晌,公平地分给。……从此,先前讨饭的人,不再讨饭了”,辽宁大学历史学:清初史料丛刊第一种,重译《满文老档》,太祖朝,第二分册,1979,页41。
'49' 雍正二年六月甲午,户部侍郎寒德奏请设立井田,于是利用内务府余地20000亩,将八旗无产业人中16岁以上、60岁以下者,派往耕种。各受田百亩,周围八分为私田,中间百亩为公田,《世宗实录》卷21;南怀瑾认为,这件事,雍正在文书中,便有“同力共养”的要求,如从现代人的观念来讲,等于是他首先实行“共产主义”的实验农场,《原本大学微言》,页657。
'50' 乾隆二年二月三日,《乾隆嘉庆两朝奏议》。
'51' 乾隆二年二月甲子,《高宗实录》卷36。
'52' 乾隆八年九月丙申,《高宗实录》卷201。
'53' 杨锡绂:“陈明米贵之由疏”,《皇朝经世文编》卷39;另见晏斯盛三疏,《皇朝经世文编》卷40。其后又有梁畅善、刘天成等请行均田。高宗谕:三代井田之法,岂非王政之善?“此亦宜于古而不宜今。近世人情日薄,谁肯先公后私”?均田亦称善政,而“无论夺富以益贫万万不可,即使裒多益寡,而富人之有余,亦终不能补贫人之不足,势必致贫者未能富,而富者先贫。”刘天成此奏,“若以为嘉奏疏则可,若以为目今治世只良法,则未然”,陈振汉等编《清实录经济史资料》农业编第一分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页312—313。
'54' 今日之田制,大约最近于传统的“均田制”,参见高王凌:“当代改革的历史依托”(未刊文稿,1987)。
'55'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壬午,《高宗实录》卷9。
'56' 乾隆五年六月戊寅,《高宗实录》卷118。
'57' 乾隆五年闰六月庚子,《高宗实录》卷120。
'58' 乾隆十三年二月甲戌,《高宗实录》卷309;以上参见经君健:“论清代蠲免政策中减租规定的变化”,《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1。
'59' 参见《国家的视角》,页,101;当然,与纳贡相对应的税收在中国是早就实现了的。另据研究,在明代十六世纪,赈济灾荒本是由地主负责,见森正夫:“一六—一八世纪にぉけろ荒政と地主佃户关系”,《东洋史研究》第27卷第4号,1969,页69~111。
'60' 参见高王凌:《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
'61' 黄六鸿:“养民四政”,《皇朝经世文编》卷28。
'62' 《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页201…202、80…84、296。上述那些,也许可以称之为以税收作为划分阶级的(唯一)标准,但这也是苏联(1928年)曾经实行过的方法,见金雁:《苏俄现代化与改革研究》,广东教育出版社,1999,页103。
'63' 如江苏巡抚觉罗雅尔哈善奏:以捐监论之,如一家收谷千石,昔年谷贱不过卖银五六百两,今可赍银千两,捐监两三名,去谷四五百石,余谷仍可卖银五六百两,是贫民食贵徒为富户捐监取赢,富户日利其贵,欲遏之贱不可得也(乾隆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类第三分册“仓储项”,档案号1147…013)。
'64' 马戞尔尼使团成员约翰·巴罗(Barrow)在《我看乾隆盛世》中写道:财富在中国不像在其他国家那样受到法律的重视,因而也没有得到同样的保护。在欧洲的政府中,财富几乎在任何场合都可以施展其影响力,使人们百般依赖。在中国,富人不敢承认自己富有,因而财富带来的一切欢愉和快感都丧失殆尽,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7,页279。
'65' 《圣祖实录》卷213;按:此即乾隆十三年高宗阅《山东通志》所载圣祖“减轻田租”、“赡养佃户”之谕。
'66' 《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页54…60;关于国家、地主、农民三者关系的研究,参见白凯:《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中译本 '67' 如高宗谕,灾荒之时,富户“拥仓庾以自利,固属为富不仁”(乾隆八年五月己酉,《高宗实录》,卷193
'68' 乾隆二年闰九月二十九日高宗谕,《乾隆朝上谕档》第一册,页226。
'69' 有研究表明,在财产纠纷中,富户或债主的权益从未得到充分的保证;如在债务清偿上,往往只归还部分利息或本金即可,参见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知识分子文丛》之一,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
'70' 参见高王凌:“清代有关农民抗租的法律和政府政令”,《清史研究》2000:4。
'71' 参见高王凌:“一个理想的追求——十八世纪中国政府的经济政策”,《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第八章二节。
'72' 李伯重:《江南的早期工业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北京,2000,第一章一节。按:此书的缺憾,如伯重本人所说,“是没有从宏观的角度对明清江南工业的发展进行分析”(页33)。又,伯重于1988年以前,尚未考虑过这一问题,仍“沉溺于西方中心主义史观中而不自觉”(页36),但这样是否就打破了“西方中心主义”,和究竟怎样看待“西方中心主义”,有些问题还需考虑。
'73' 《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页203…205。
'74' 如“薮牧”是指畜牧业;所谓“山泽之利”,是指金玉铜铁等矿冶、齿牙革角竹木等手工业原料的发掘,以及盐业等;即令是“园圃”,也不归小农所有和经营。李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