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具体的改革,这些改革如今被大家公认为是一个民主立宪国家的基础。它们包括宗教信仰自由、一部成文宪法、男公民普选制、两年一届的国会、财产和公民权利的更大范围的传播以及死刑、债务监禁、长子继承权和一切封建占有权的终止。
国会从未被迫按《人民公约》行事。克伦威尔有足够的力量监禁李尔本和镇压军队中的不满集团。这并不意味着平均派对他们同时代的人没有影响。下议院为建立共和政体而通过的法规中也包括了平均派的基本原则:“就人间而言,人民是所有公正的权力的起源,”下议院议员“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人民,拥有这国家中最高的权力”。
如果国会如此乐于接受人民主权的原则,那么,使国会与平均派对立的争端又是什么呢?回答可以在“人民”一词的定义中找到。克伦威尔及其追随者认为,应该参加对下议院议员的选举的“人民”是那些在王国中有着“真正的或永久的利益”的人——即财产所有人,而平均派则坚持认为,“任何出生在英国的男子都应当……对议员「国会成员〕的选举有发言权。”因而,争端在立宪议会政体和民主政体之间。赞成民主政体的人们中的许多人之所以赞成,是因为他们打算利用自己的选票引起社会改革,而克伦威尔及其追随者因害怕这类改革,则坚决反对平均派。
事实上,17世纪在英国进行着两种革命。第一种是小贵族和资产阶级的政治革命;小贵族和资产阶级感兴趣的是赢得在社会上有地位所必需的公民自由和宗教自由。第二种是下中层阶级和佃农的社会革命;下中层阶级和佃农要求完全的宗教平等和政治平等、要求给穷人以丰富的食品,具有小财产所有人阶层的眼光。17世纪英国的社会革命失败了,就象后来18世纪法国的社会革命失败一样。在前后两种情形下,领导者都缺乏获取胜利所必需的人数优势、组织和成熟度。他们的时机到19世纪后期才来临;那时,工业革命已培养出极其大量的、有阶级觉悟的城市无产阶级。城市无产阶级又发展起与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截然不同且反对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的自己的思想意识——社会主义。
三、启蒙运动
17世纪英国发生大变动以后,欧洲政治革命的第二阶段是在1789年法国革命之前的一个世纪中出现的所谓的启蒙运动。启蒙运动一词源自以下事实:这一运动的领袖们认为他们生活在一个启蒙时代。他们将过去基本上看做是一个迷信和无知的时代,认为只是到了他们时代,人类才终于从黑暗进入阳光。因而,启蒙时代的一个基本特点是有了“进步”这种一直持续到20世纪的观念。由于启蒙运动,人们开始普遍认为,人类的状况会稳步地改善,因此,每一代的境况都将比前一代好些。
这种不断的进步是如何保持住的呢?回答简单而又令人信服:通过利用人类的理性力量。这种对理性的信任是启蒙运动的另一基本特点。实际上,两个关键的概念就是进步和理性。而这些概念的倡导者是通称为哲人的一批表达力很强的人。不可将这些哲人误作正式的哲学家,他们不是任何特定领域的学识渊博或系统的思想家。他们多半是文人或普及工作者——与其说是哲学家,不如说是报刊撰稿人。他们更接近的是 H.G.威尔斯和 G。B.萧伯纳,而不是G.E.穆尔和A.N.怀特海。这些哲人同威尔斯和萧伯纳一样,通常反对现存的社会秩序,他们写剧本、小说、随笔和历史作品,以普及他们的思想、说明变革的必要性。
这些哲人受万有引力定律的影响很大,相信存在着不仅象牛顿所证实的那样控制物质世界、也控制人类社会的自然法则。按照这一设想,他们开始将理性应用于所有领域,以便发现种种有效的自然规则。他们使一切事物——所有的人、所有的制度、所有的传统——受到理性的检验。虽然这对任何时期的任何社会来说,都是一个严峻考验,但是,对于已过了全盛时期、许多关节嘎嘎作响的法国旧制度,是尤其严峻的考验。因而,这些哲人使法国和整个欧洲的旧制度受到毁灭性的批判的猛击。更重要的是,他们发展起一系列革命的原则,打算通过这些原则实现大规模的社会改革。其中特别使我们感兴趣的是他们在经济、宗教和政治三个领域中提出的一些具体建议。
他们在经济领域中的主要口号是自由放任——让人民做他们愿意做的事,让自然界自然地发展。这种对政府干涉的反对,是对于通常称为重商主义这种对经济生活的全面、严格的控制的一种反应。在国家建立的早期阶段,重商主义被认为是国家安全所必需的。但是,到18世纪,它似乎是多余的,甚至是有害的。受到专利权、国内税或过多的关税和杂税妨碍的商人们热情地接受了自由放任的口号。我们已提到过,英国商人们的情况就是如此;他们攻击斯图亚特王朝的国王所出售的专利权。但是,重商主义在法国甚至更具有限制性,所以,哲人们自然将他们的注意力转向重商主义。他们寻找构成经济行为的基础的自然法则,提出了自由放任主义的一般原则——国家对自然经济力量的自由发挥作用不得干涉。
自由放任主义由苏格兰人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1776年)一书中作了出色的系统阐述。他论证说,就个人的经济活动而论,自我利益乃个人活动的动机;国家的福利只不过是在一个国家中起作用的个人利益的总和;每个人都比任何政治家更清楚地知道其自身的利益。用斯密自己的话来说:
每个人,只要他不违反正义法则,就可以完全自由地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身利益,就可以完全自由地以自己的勤奋和资本与其他任何人即任何阶层的人的勤奋和资本相竞争。君主就完全给免除了一种职责;在试图履行这种职责个君主总是遭受无数的欺骗,因此若要履行这种职责,人类的智慧或知识永远不可能是足够的———这种职责就是监督私人的勤奋,并将它引导到最适合社会利益的工作中去。
在宗教方面,主要口号是“Ecrasez i'infame!”——砸烂可耻的东西,即消灭宗教的狂热和不容异说。这种对不容异说的强烈反对有着两方面的原因。一个原因是人们确信不容异说妨碍了科学讨论和得出真理。另一原因是不容异说似乎危及政治上的统一和稳定。因而,宗教信仰自由的杰出拥护者伏尔泰说,“如果在英国仅允许有一种宗教,政府很可能会变得专横;如果只有两种宗教,人民就会互相割断对方的喉咙;但是,当有大量的宗教时,大家都能幸福地生活、和睦相处。”
更准确地说,哲人们拒绝接受上帝支配世界并任意地决定人类的命运这种传统的信仰。相反,他们寻找一种与理智的判断相一致的自然宗教。结果产生了种种根本违背宗教正统观念的东西。有些人成为彻底的无神论者,否认上帝的存在,痛斥宗教是教士和政治家的工具。另外一些人成为不可知论者,既不肯定也不否定上帝的存在。多数人是自然神论者,乐于赞同上帝存在并创造了世界的主张,但坚决认为,上帝创世后,允许世界按照某些自然法则起作用而不加以干涉。因而,自然神论者能同时做两件不相容的事而双收其利。他们能接受上帝和基督教教义,同时,又能拒绝接受某些带有超自然特色的东西如圣灵感孕、耶稣的复活、基督的神性和《圣经》中的神的启示。这里值得指出的重要一点是,所有这些新的信条——无神论、不可知论和自然神论——反映了理性主义者对“天启”或“超自然”宗教的怀疑有了前所未有的增长。自基督教在欧洲获胜以来,基督教传统首次出现了明确的破裂。
同样,在政治方面,哲人们也有一个关键性的用语——“社会契约”。关于统治的契约论并不是一种新理论:英国政治理论家约翰·洛克在 1690年发表的《政府论》一书中已系统地提出了这一理论。洛克在这部论著中说,如果统治者对其臣民管理不当,“他们就会因这种失职行为而丧失早先人民为着完全相反的目的而授予他们的权力,权力就会被移交给人民,人民有权利恢复自己原先的自由。……”换句话说,洛克将统治看作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一种政治契约。但是,法国哲学家让·雅克·卢梭把它改变成一种社会契约而非政治契约。在他看来,契约就是人民之中的一个协议。卢梭在其主要政治著作是《社会契约论》(1762年)一书中说,所有公民在建立一个政府的过程中,把他们的个人意志熔合成一个共同意志,同意接受这共同意志的裁决作为最终的裁决。卢梭关于共同意志的观念是抽象的,可以有种种解释。20世纪的独裁者们就是利用这一学说为自己的极权主义政权辩护。然而,从欧洲政治革命的观点看,重要的一点在于卢梭强调了人民的主权。他把统治权看作只是一种“代办权”,从而证明把人民的合法权力归还给拥有最高权力的人民这种革命是正当的。“行政权的受托人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的办事员;它(人民)能如心所愿地使他们掌权和把他们拉下台;对受托人来说,不存在契约的问题,只有服从。”
以上简短的评述表明了启蒙运动对欧洲政治革命的意义。“砸烂可耻的东西”、“自由放任”和“社会契约”这些口号破坏了传统的制度和习俗。此外,它们不仅对法国的现状,而且对整个欧洲甚至海外地区的现状,也是一个挑战。实际上,哲人们并不把自己看做法国人或欧洲人,而是把自己看做人类的成员。值得注意的是,伏尔泰普批评了博绪哀主教的《世界史教程》一书,其理由在于,这部著作主要论述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的历史,忽视了异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