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章据李经方之回报,即致电总理衙门云:“鸿再四筹思,时迫时急,姑据鄙见,将奉天之凤凰厅、安东、宽甸、岫岩四处边境割让,海城俟后再说。赔费即遵电谕,以一万万应之。明日再将约稿送交,看其能否转圜。会议后,再详晰电奏。让北地以海城为止,赔费以一万万外为止。倘彼犹不足意,始终坚执,届时能否允添,乞预密示。否则,只有罢议而归。”注17并据此意拟定修正约稿,于四月九日送致日方,乃约定于十日继续谈判。
四月十日下午四时十五分,中日全权大臣在春帆楼举行第五次谈判。李鸿章以伤势渐愈,亲自参加。中方参加者还有全权大臣李经方、参赞伍廷芳、马建忠及罗丰禄。陆奥宗光因病未能出席。日本参加者除全权大臣伊藤博文之外,还有伊东已代治、井上胜之助、中田敬义、陆奥广吉、楢原陈政五人。闲谈片刻后,伊藤即转入正题,并拿出准备好的改定条款节略,对李鸿章说:“中堂见我此次节略,但有‘允’、‘不允’两句话而已。”根据日方提出这份节略,中国的下属领土皆永远让与日本:一、盛京省南部地方,从鸭绿江口起,溯江抵安平河口,从此划线而抵凤凰城、海城及营口,以上指名之地亦在所让境内;二、辽东湾东岸及黄海北岸在奉天省所属诸岛屿;三、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四、澎湖列岛。赔款则减至库平银二万万两。李鸿章阅读日方节略的中文本后,曾就赔款和让地两项进行了辩驳。伊藤对李鸿章说:“驳只管驳,但我主意不能稍改。目前最需我等努力者,乃速定和约。我国在广岛已做好出征准备,有六十只运输船随时可解缆出航。昨夜至今晨,渡海之运输船已达二十只,其所向之地盖距天津不远。惟在停战期内,须严守停战之约耳。一旦时机到来,当即刻进发,而无可犹豫也。今日之事,所望于中堂者,惟‘允’与‘不允’之明确答复而已!”注18李鸿章见伊藤毫不松口,便要求到十四日下午四时作出最后答复。会谈结束时为六时三十分。
是日谈判后,李鸿章即起草电文,请旨定夺。夜十时,发电总理衙门,将白天谈判情况告知。并称:“(日本)乘胜贪横,悍然不顾,实非情理能喻。伊请三日回信,倘不准,定即添兵。广岛现泊运船六十余只,可载兵数万,小松亲王专候此信,即日启行。鸿力竭计穷,恳速请旨定夺。”注19同一天,总理衙门也有电致李鸿章,转告电旨曰:“请预示允添之处,却难即时悬定,仍在李鸿章相机因应,视其情词缓急,以为迎拒之方。彼既垂涎金州之矿,台湾此利尤巨。该大臣既与力争两地土地,能允固善;必不得已,或许倭以矿利,而土地人民仍归我有。此姑备一说,无非为保全境土起见。”注20
李鸿章于四月十一日收到此电,当即复电云:“金州已据,固难争回;彼垂涎台湾甚久,似非允以矿利所能了事。”注21日方阅清廷与李鸿章往来密电,知尚不肯遽然允诺日方条款,遂决定进一步施加压力。第五次谈判的次日,即十一日,伊藤博文致函李鸿章,声称:“所有昨交和约条款,实为尽头一著。中国或允或否,务于四日内告明。其四日限期,系从昨日算起。”并在函尾附加数语曰:“战争之为物,无论在战斗的措施上或在战争所生的结果上,均有进无止,所以请阁下勿认为今日可侥幸得到日本允诺的媾和条件,至后日亦仍可得允诺。”注22当日,李鸿章致电总理衙门:“伊昨面谈,话已决绝。今又来此函,似是哀的美敦书。应如何应付之处,伏候速示遵办。”注23十二日,李鸿章复函伊藤,以日方改定和约条款后,仅谈判一次即作为尽头条款,使中国使臣无陈明国家意见之机会,仍要求对让地、赔款两项酌为减轻,并再会商一次。日方不愿再费唇舌,决定强硬到底。因此,伊藤于十三日再致李鸿章一函,强调实已让到极处,无可再让。
当日,李鸿章接总理衙门转来电旨称:“伊藤连日词气极迫,倘事至无可再商,应由该大臣一面电闻,一面即与订约。该大臣接奉此旨,更可放心争论,无虞决裂矣。”注24他知道此时徒然辩论,决无转圜之余地,倾向于即与订约,因复电称:“若议不合,必至决裂。察看近日日人举动,已遣运兵船二十余艘,由马关出口赴大连湾,并令德、美观战探事人随从往前敌,其意可知。恐非即与订约不可,不得不先奏明。”注25此电发后,李鸿章派伍廷芳往晤伊藤,伊藤又大施恫吓,声称:“恐不待停战期满,已先开仗。”并扬言:“广岛已派运兵船三十余艘出口,赴大连湾,小松亲王等明日督队继进。若再商改约款,故意迟延,即照停战款内和议决裂此约中止办法。”李鸿章见伊藤紧逼不放,不敢怠慢,即致电总理衙门代奏请旨:“其愈逼愈紧,无可再商,应否即照伊藤前所改订条款定约,免误大局。乞速请旨,电饬遵办。”注26十四日,再次致电总理衙门称:“伊谓‘……姑候至明日四点钟晤面定议,过期即作罢论。’事关重大,若照允,则京师可保,否则,不堪设想。”注27君臣皆惟恐京城不保,于十四日、十五日连复内容相同之两电,谕李鸿章即可定约:“原冀争得一分,有一分之益。如竟无可商改,即遵前旨,与之定约。注28”李鸿章既奉最后谕旨,马关缔约之事乃定。
四月十五日下午二时半,中日全权大臣在春帆楼举行第六次谈判,双方参加的人员同上次一样。这次会议原定于十四日下午四时举行,因李鸿章要等最后谕旨来到,故请求延期至十五日下午。这次会谈的时间很长,直到下午七时半才结束,整整谈了五个小时。李鸿章不惜再三恳求,日方却丝毫不肯相让,只在个别细节作了一些改动。因日方掌握了中国的来往密电,“知李已觉察日本的决心不可动摇,故请北京给予最后训令,北京政府亦迫不得已而许李鸿章以权宜签字的权限”,所以胸有成竹,决不肯作丝毫让步。对此,陆奥宗光写道:“会见的时间虽长,散会时已到上灯时间,而其结果,他惟有完全接受我方的要求。李鸿章自到马关以来,从来没有像今天会晤这样不惜费尽唇舌进行辩论的。他也许已经知道我方决意的主要部分不能变动,所以在本日的会谈中,只是在枝节问题上斤斤计较不已。例如最初要求从赔款二万万两中削减五千万两;看见达不到目的,又要求减少二千万两。甚至最后竟向伊藤全权哀求,以此少许之减额,赠作回国的旅费。此种举动,如从他的地位来说,不无失态,但可能是出于‘争得一分有一分之益’的意思。”注29最后,乃商妥签订日方提出的媾和条约,定于四月十七日上午十时签约。
在整个马关谈判期间,特别是日本提出媾和条约底稿之后,清政府千方百计地设法争取列强的支持。清廷接到日方约稿条款的当天,即将日本索款、割地要求密告各国公使,并将李鸿章电报中“日本如不将拟索兵费大加删减,并将拟索奉天南边各地一律删去,和局必不能成,两国唯有苦战到底”之意相告。同时,指示驻俄德公使许景澄和驻英法公使龚照瑗,与其驻在国政府频频接触,以探听其意图。实则寄希望于列强阻止日本对中国的领土要求。
清政府之求助于列强,日本政府当天便得到了情报。它根据西方国家的反应,确定了三点意见:一、坚持对割让台湾、澎湖的要求;二、为了减少对俄国的刺激,将奉天省南部的割让地适当收缩;三、将三万万两的赔款减少三分之一,以缓和一些西方国家的不满情绪。日本第二次提出的改定条款节略,正是根据这三条原则来改定的。可见,日方对最初提出的媾和条约底稿所以能稍有删改,完全是日本政府从缓和与西方国家矛盾的需要出发的。李鸿章认为这是他“力与坚持,多方开导”注30的结果,未免低估了日本的野心。
四月十七日上午十时,双方全权大臣在春帆楼举行中日媾和的第七次谈判。参加会议的人员,除同于上次谈判以外,中方增加了东文翻译卢永铭,日方全权陆奥宗光力疾出席。实际上,这次会议“不过是举行一种签字仪式而已”。注31中日两国全权大臣签订的《中日讲和条约》,又称《中日马关条约》,包括《讲和条约》十一款、《议订专条》三款及《另约》三款。《讲和条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
二、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给日本;
三、“中国约将库平银二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
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定进口税”;
五、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船可以沿内驶入以上各口,搭客载货,等等。
《另约》则规定:
一、“遵和约第八款所订暂为驻守威海卫之日本国军队,应不越一旅团之多,所有暂行驻守需费,中国自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每一周年届满,贴交四分之一,库平银五十万两。”
二、“在威海卫应将刘公岛及威海卫口湾沿岸,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约合中国四十里以内,为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区。”
三、“在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地,凡有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日本国军务官审断办理。”
此外,还签订了《停战展期另款》二款:
“第一款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初五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订约停战,从此约签定日起,得更展二十一日。
第二款 此约所订停战,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八日,夜十二点钟届满,彼此无须知照,如在期内,两帝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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