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当用不涉乎滥。固不可削以困民,亦不必矫激以沽誉。”
这就是说:做官的取自己应当取的钱财不能算作不廉,用自己应用当用的钱物不能算是滥用。所以,既不要剥削老百姓,也不要伪饰清廉而沽名钓誉。
在官场上,确实存在着沽名钓誉的现象。清朝曾经流行着这样一个术语“名实兼收”。对此,雍正帝进行了入木三分地分析:“所谓名者,官爵也;所谓实者,货财也。”他进一步指出:“今之居官者,钓誉以为名,肥家以为实,而云名实兼收。”即:这些名实兼收的官僚,品行似乎很公道忠诚,操守看上去廉洁无私,实际上却是善于钻营者。他们对应尽的民生职责并不经心,专以逢迎上司为能,甚至暗通关节,私受请托,巧吞钱财,很是神通广大。结果,既捞到了实惠,又博得了美名,可谓名利双收。
为了有效地推行廉政,雍正帝以身作则,以实际行动号召群臣提倡节俭。雍正帝素喜清淡,“御膳”常常是烧豆筋、炒豆芽等几个简单的素菜,外加一碗糙米饭。掉一个饭粒都要捡起来吃掉,未动的菜则回锅热热下顿再吃。连李卫都感叹皇帝太“寒碜”,雍正帝则淡淡一笑:“朕富有四海贵为天子,何物不可求?何膳不可进?由俭入奢易,由奢返俭难啊!”雍正帝从未去过承德避暑山庄,也没到江南做过巡幸活动。就算他不得不去拜谒祖陵时,都不同意在沿途安放过多的临时设施,稍有花销,就认为是过奢之举。此外,他对群臣进献的稀世珍宝也大不以为然,反倒认为:“行一利民之政,胜于献稀世之珍也;荐一可用之才,胜于贡连城之宝也。”
雍正帝明确指出:“世人无不以奢为耻,以勤俭为美德,若诸臣以奢为尚,又何以训民俭乎?”即:世人都反对骄奢淫逸,都把勤俭当作美德。假如群臣反过来都以奢侈为时尚,那又怎么去教导百姓们提倡节俭呢?
应当说,雍正帝的确是一位胆识皆备、办事雷厉风行的皇帝。他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他在位十三年,励精图治,在施政的各个方面实行了独具特色的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尤其是他坚决打击贪污腐败行为,力倡廉政,整饬吏治等举措,在一定程度上革除了康熙王朝后期遗留下的虚诈不实的官场弊端,为“雍正改元,政治一新”打响了第一炮,为乾隆初期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严惩贪吏,雷厉风行
雍正帝在清查亏空的活动中查出了一大批贪官污吏。为了肃清吏治,辟一朝清廉之风,罢官、抄家,是雍正帝对贪官们采取的严厉惩戒措施。
雍正帝采取的罢官策略是针对所谓“留任补亏”的,这也是历朝历代的老办法,即查出亏空后,勒令该官在限期内补齐。但是,有哪个贪官会从自己身上挖肉下来填补亏空呢?他们的常用手段就是加紧盘剥百姓,正所谓“不取于民,将从何出?”结果,国库是充盈了,百姓却大吃苦头。雍正帝要改革,是既要国富,也要民强,不能让贪官污吏分文不损,平民百姓加重负担。因此,他的对策是先罢官,后索赔。凡是贪官,一经被人告发,就要革职离任,不许再像以前那样可以留任以弥补亏空。如果已经清还完毕,尚可为官者,由吏部奏请。
雍正帝严厉打击贪官方针的实行,使得被罢官的人很多。雍正三年(1725年),湖南巡抚魏廷珍上奏报称:该省官员被参劾的已有大半,如再查出舞弊问题,将继续纠参。雍正十年(1732年),直隶总督李卫报告说,全省府厅州县官,在任三年以上的寥寥无几。官员的频繁更换,原因之一是被撤职的人太多了。
与罢官同样重要的手段是抄家。贪官一经揭发,雍正帝为使他们退出赃银,保证国库无损,主要采取抄家籍没的手段,这一招当然有效。雍正元年(1723年)八月,雍正帝采纳了通政司官员钱以垲的建议:亏空官员一经查出,一面严搜衙署,一面行文原籍官员,将其家产查封,家人监控,追索已变卖的财物,杜绝其转移藏匿赃银的可能。赃官们的罪行一经核实,就把他的家底抄个干净,连他们的亲戚、子弟的家也不放过。雍正帝下令:“丝毫看不得向日情面、众从请托,务必严加议处。追到水尽山穷处,毕竟叫他子孙做个穷人,方符朕意。”此令一下,全国一片抄家声,雍正帝也得了个“抄家皇帝”的封号。这固然表明了一部分人对雍正帝经常抄家举动的不满,但也表明用抄家作为对付赃官手段的行之有效。对人们的攻击和舆论的不满,雍正帝似乎并不在乎,把它们看成是阿其那(允)、塞思黑(允)等人蛊惑人心的狂悖之语。有时也为自己小小地辩解一下,说明抄家的必要:“若又听其以贪婪横取之赀( 音zi资)财,肥身家以长子孙,则国法何在,而人心何以示儆?况犯法之人,原有籍没家产乏例,是以朕将奇贪极酷之吏,抄没其家资,以备公事赏赉之用。”
上有政策,贪官们便下有对策。对策之一是转移财产。说到转移财产,舅舅隆科多可谓是未雨绸缪,领先一步。他早就为自己留下预后之策,不等雍正帝对他下手,早就把财产分藏到京郊西山寺庙中和京城的亲友家中。贪官们的第二个对策是财产代赔。在清查亏空的过程中,有地方官和百姓代为清偿的。对策之三是借挪移来掩盖侵欺。所谓挪移,是指因公挪用,因为公务常常有迫不得已的情况,比如紧急救灾、临时招待等等;侵欺则是贪污。两种情况都可能造成亏空。但是二者性质有所不同,所以雍正帝在处分上也区别对待。一般来说,挪移是轻罪,侵欺是重罪。贪官们的这一对策是巧立名目、避重就轻,企图达到瞒天过海、浑水摸鱼的目的。对策之四是畏罪自杀。舍一己之命,力保万贯不义之财。
贪官有对策,而雍正帝更是先研究可能出现的对策,再制订政策,显然比贪官们技高一筹。
第一,命令亲戚帮助赔偿。这主要是针对财产转移提出的政策。雍正帝曾明确指出:有的犯官把赃银藏在宗族亲友之家,这些人平时也有分用赃物的,现在一定要他们帮助清偿赃银,同时也命令抄没这些人的家产。由于办法毕竟太狠,在抓不住实据的情况下打击有失准头而且株连太广,因此在实行了四年之后,雍正帝也觉得此法有些过分,将它废除了。从这方面也看出雍正帝是一个有错即改、实事求是的好皇帝。
第二,禁止代赔。就当时的情况来说,由交情好的官员代自己先行赔偿,本来也没什么不行。然而做官的人人都想着占便宜,谁肯吃亏,代人赔了银子,事后难免肉痛,就有可能从百姓身上侵渔猎取,寻求补偿,巧借名目令地方百姓替官还债的情况多半又要发生。而且,获救的官员对出钱代赔的同仁必然感激涕零,这样又容易形成蛇鼠一窝,结成官场的朋党。虽然从财政上都能使国库亏空得以补充,但雍正帝的目的不仅在于补充财政亏空,还要杜绝官场陋习,不能顾此失彼,这便是雍正帝不许代赔的用意所在。从这里可以看出雍正帝的深谋远虑与高瞻远瞩。
第三,挪移之罚,先于侵欺。 这一措施的实施,使得违规官员没有办法避重就轻。按常理,清查亏空,应当先抓贪污腐败,然后解决挪移问题,而雍正帝却反其道而行之。他规定在清查中,无论是侵欺还是挪移都要据实清查,而在追补赔偿之中,则不管是侵欺发生在前,还是挪移发生在前,都要先将挪移的亏空先补足,然后再赔偿侵欺的部分。雍正帝此计看似不合情理,实则高明。因为他早就看到了从前清查亏空的种种舞弊现象,贪官们偷奸取巧,将侵欺报作挪移,避重就轻,希望得以免罪。雍正帝对这种避重就轻的把戏早已了如指掌,他揭露这些贪官说:“借挪移之名,以掩盖其侵欺之实,至于万难掩饰,则以多者为挪移,少者为侵欺,为脱其量罪。似此相习成风,以致劣员无所畏惧,平时任意侵欺,预料将来被参,亦不过以挪移结案,不致伤及性命,皆视国法为具文,而亏空因之日多矣。”雍正帝的这个办法一出台,就把许多贪官打了个措手不及,把他们的后路一下子给堵死了。这也是非常情况下的非常策略。事实上,在打击贪官清查亏空的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之后,雍正帝就逐渐恢复了往日先查侵欺再追挪移的成法了。
第四,对畏罪自杀的官员加重处理。贪官们常常以为自己身死就会一了百了,可是,在雍正时代,雍正帝是不会放过这些死了的贪官的。雍正四年(1726年),广东道员李滨、福建道员陶范,均因贪污、受贿、亏空案被参而畏罪自杀。雍正帝说:这是赃官“料必以官职家财既不能保,不若以一死抵赖,留赀财为子孙之计”。意思是这些家伙自知罪大恶极自身难保,就想以死抵赖,牺牲性命保住财产,让子孙后代享用。为使他们的狡计落空,雍正帝令督抚将犯官“嫡亲子弟并家人等”严加审讯,“所有赃款着落追赔”。
雍正帝对贪官的查处,贯彻于他的整个执政历程中,并非虎头蛇尾或轰一阵子就收摊。雍正帝认为若是查一阵子就停下来,还不如不查,因为这样的话,被查的满腹不平,往往会“反攻倒算”;新上任的会在任期内大捞一把,吏治会更坏。当然,由于雍正帝抓住不放,到后来贪官自然是少了,但历年都有被罚、被办的贪官公之于世,如雍正十年(1732年),河南学政俞宏图因贪污纳贿罪被斩首示众。
官场从来就是一潭“混水”,为了保护自己的皇位,历代一些皇帝总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雍正帝则显得格外地雷厉风行,甚至显得狠了一点。但在贪墨成风的年代,不下这样一个狠心,就刹不住贪污腐败之风。事实证明,雍正帝的一系列政策,确实沉重地打击了贪官污吏,不仅充盈了国库,而且也减轻了人民的负担。
耗羡归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