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改革家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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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改革家雍正- 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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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数。”   
绅衿的种种谋求非法权利的行为,既造成了平民与绅衿的对立,同时他们的不法行为也是产生吏治败坏的一种社会因素,他们腐蚀各级官员,同时,他们的这种行为同政府的法令和权力也发生了冲突。封建国家要保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封建统治的稳定,就必须与不法绅衿作斗争。   
雍正帝自然明白这一点,于是他在即位之初,就开始实行打击劣绅贪官、进行耗羡归公的改革。当时,田文镜等地方官把这种弊端上报给中央,说:各府厅州县的地方官“征收钱粮,滥加耗羡,绅衿上役不令与民一体完纳,任意减轻,而取偿于百姓小户”,这样不仅减少了国库收入、增加了人民负担,同时使政府与人民的矛盾逐步变得尖锐。雍正帝抓住问题的症结,把矛头指向缙绅,希图限制和剥夺他们的非法特权,使他们同平民一体当差。   
雍正二年(1724年)二月,雍正帝下令革除“官户”、“宦户”、“儒户”等名目,不给他们特权,让他们与百姓一同交纳钱粮和耗羡,一同当差服役。敢于违抗的绅衿,敢于隐瞒的地方官,一旦查出,即行重处。雍正帝深知地方官易同绅衿勾结,特地告诫他们要认真落实这项政策:“稍有瞻顾,不力革此弊者,或科道官参劾,或被旁人告发,查出必治以重罪。”过了两年,雍正帝再次重申了绅衿只能免自己一人丁粮差役的政策,强调其子孙和家族成员不能减免。   
地主绅衿从皇帝、政府那里得到的特权,已相沿七八十年,现在新皇帝要予以剥夺,他们自然不会甘心。于是在实行士民一体当差的过程中,引发了一场场激烈的剥夺与反抗的斗争。   
河南巩县知县张可标是第一个响应士民一体当差的人,雍正元年(1723年),他贴出布告令“生员与百姓一体当差”。布告刚一贴出,就引起了众监生的不满。恰好当时的县学教官杨卓生向来和张可标不和,他借此机会煽动众监生闹事,控告张可标贪婪不法,反对这一政策的落实。雍正帝得知此事后,一方面命令河南巡抚石文焯调查张可标是否有贪婪不法的行径,另一方面严厉惩处了杨卓生和领头闹事的学生,这才稳定了巩县的社会秩序,保住了士民一体当差政策的顺利执行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这场斗争刚刚平息,另一场斗争又相继发生。雍正二年(1724年),因为筑黄河堤防需要动用民工,河南封邱令唐绥祖因此制定出士民一体当差的政策,即按照田地数量来出工的措施:每一百亩田出一个人工,凡有田者一律出工,绅衿也不例外。这个命令一下,老百姓拍手叫好,因为能有一百亩土地的人,几乎全是地主和富户,百姓得若干家才能抽一个民工。但这个政策却遭到了当地监生的反对。他们声称“征收钱粮应分别儒户、宦户”,强烈要求唐绥祖维护他们的所谓特权。此后,封邱生员王逊、武生范瑚等人又拦截唐绥祖,强迫他取消实行按田出夫的政策。唐绥祖断然拒绝了他们的要求,因而使众生员群情激愤。于是,他们决定以罢考的方式反对士民一体当差政策。同年五月,河南省举行县试,河南学政张廷璐奉旨到开封监考,封邱众监生在考场上闹事,武生范瑚把少数应试者的试卷抢去,当众撕毁,以此表示对士民一体当差制度的抗议。事发后,河南总督田文镜、巡抚石文焯迅速向雍正帝作了汇报,雍正帝下令严查、严办,派吏部侍郎沈近思、刑部侍郎阿尔松阿到河南审理此案。   
田文镜在审案的过程中表现得过于偏激,为了实现士民一体当差,他打击科甲出身的官员和知识分子的力度稍稍过火,引起河南“读书人”的反对,科甲出身的张廷璐、开归道陈时夏以及钦差大臣沈近思沽名钓誉,尤其是陈时夏在审理此案时竟不坐堂,反而与诸监生座谈,称他们是年兄,求他们赴考。雍正帝在得知这一情况后,非常愤怒,把学政张廷璐革职,陈时夏革职留任,为首闹事的生员王逊、武生范瑚等人处斩,参与者都作了从重处罚。杀鸡给猴看的手段立即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以后的士民一体当差也就顺理成章地推行下去了。
在反对士民一体当差的风潮中,田文镜发现捐纳贡生、监生参与的比较多,而清朝政府原定贡生、监生的升迁革退需礼部批准,不利于地方官和学政强化对他们的约束。于是,他向雍正帝提出改变旧规的建议,请求把捐纳贡监的人事权交给地方学政,与生员一样管理。雍正帝批准了他的建议,于是形成这样的规定:捐纳贡生、监生凡涉及到诉讼,即革去功名,听候审理。雍正帝还规定,监生被斥后,不许出境,以免他们滋事。   
不法绅衿的种种特权行为对封建统治构成了直接的危害,侵犯了政府的权力,危害了百姓的利益,破坏了三者之间的政治平衡。士民一体当差政策的实施,取消了士族的某些特权,打击了绅衿的嚣张气焰,缓和了民人的对抗心理。士民一体当差影响很大,对士族的打击效果最为显著,是继摊丁入亩改革之后,雍正帝推行新政的又一项重大改革。   
节制绅衿,强化法治   
雍正帝在实施士民一体当差制度的过程中,还采取了加强对绅衿管理的措施。主要表现在严禁绅衿包揽钱粮和抗粮、严厉打击绅衿的不法活动上。   
严禁绅衿包揽钱粮和抗粮是限制绅衿特权的一项重要内容。绅衿包揽钱粮由来已久,他们替政府向本宗族、本乡山民征收钱粮,与官吏勾结,非法多征和私吞,同时又将宗族、姻亲的田产挂在名下,借免役权获得免役,从中渔取利润。有些胆大的绅衿,还抗欠他们自身应该交纳的丁赋。雍正帝定出惩罚事例:凡贡生、监生、生员包揽钱粮而有拖欠的,不管多少,一律革去功名;拖欠至八十两的,以贪赃或枉法论处,并照所纳之数,追罚一半入官;百姓听人揽纳,照不应重律(所谓“不应重律”,就是“不应为”律中之重者。清代对于“州县自理”的案件,给以州县地方官的最大刑罚权限就是“笞杖”。《大清律例》规定:“凡不应为而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它主要应用在讨债、追租、回赎等“户婚田土”一类场合)治罪。如直隶东光知县郑三才奏称,该县“地棍绅衿把持包揽挟制官府,拖累平民,弊端种种”,雍正帝便以这种办法为依据,命严行查处。   
雍正四年(1726年),贡生张鹏生把别人的钱粮揽在自己的纳粮薄上拒不交纳,雍正帝下旨责打四十大板,枷号三十日,发遣到黑龙江。五年,甘肃阶州(今武都县)出现了绅衿集体抗粮的事,护理巡抚印务的钟保,以署理知州陈舜裔激变士民之罪,题请革职。雍正帝未准,而说陈舜裔“催办国课,并非私派苦累民间。若因此将伊革职,则实心办事之人必退缩不前,而无赖生事之人皆以挟制官长为得计矣”。从事件本身来看,阶州署理知州陈舜裔认真执行朝廷法令,催逼绅衿钱粮,地方绅衿却因为私利群起闹事,若以激变士民为由惩治陈舜裔,无疑是对冥顽绅衿的妥协,将更不利于钱粮的催征。钟保对利害关系认识不足,雍正帝却是非常明白的。雍正帝因钟保糊涂,不能坚持朝廷立场,而责备他“沽名邀誉”,不要他办理此事,指示特派主审官严加审讯抗粮绅衿。湖广地区也不断发生士民抗粮事件,安陆县武生董建勋连年不交钱粮,当地将他革去功名,予以拘禁。   
山东绅衿更是蛮横,他们抗粮积习成风,甚至还引以为荣,曾流传着一句“不欠钱粮,不成好汉”的俗语。雍正九年(1731年),山东上报的举人、监生、秀才、贡生因欠粮税要罢革的就有1497人之多。   
江苏绅衿积欠也很厉害。江苏巡抚张楷向雍正帝报告说:从康熙五十一年到雍正元年的12年间,江苏全省积欠的赋银就达到881万两,接近江苏三年的赋银总数!雍正帝得知这件事后,十分恼怒,他认为这是江苏省吏治腐败、民风颓丧透顶的表现,于是下定决心,要对江苏的士俗民风进行严厉整顿。雍正帝特派户部侍郎王玑、刑部侍郎彭维新,带领众多的候补州县官分赴江苏各地进行清查。这些官员们到地方上任以后,强令欠户务必要在短期之内还清多年所有积欠,还清的就在门口用红笔写明“清查”二字,不能还清的一律投入监牢,直到还清为止。   
在这种政策下,江苏省人心惶惶,监牢里人满为患,全省上下一片混乱。当然,这并不是雍正帝想要看到的,他的本意是收回积欠,充盈国库,他所采取的手段是杀鸡给猴看。此时,他觉得自己的目的已经达到,于是就网开一面,下令暂时停征积欠,因为当前最重要的是稳定民心。   
经过三年的调查发现,自康熙五十年至雍正四年之间,江苏一共欠税1010万两,其中,官贪民欠大约各占一半。雍正帝下令,属于贪官积欠的,务必在10年之内还清,如果是民间欠交的,顺延在20年内还清。同时,雍正帝吸取了清查亏空的教训,要求属于官吏侵蚀的,只追究其个人责任,不得牵连其他人。   
绅衿弄法,虐待佃户,也是一种不良的社会风气。雍正帝对此也是深恶痛绝。雍正二年,广西生员陈为翰踢死佃农何壮深后,陈为翰故意抵赖,声称是佃农先动手打的他。雍正帝知道这件事后,当即指出:佃户必定不敢动手打生员,陈为翰必定是劣绅,并命令巡抚李绂详细调查这件事。随后,雍正帝又批示说:读书人或地方绅衿如果仗势倚财,随便杀人,等于知法犯法,不应按一般失手伤人案处理,而应从严治罪。但刑部的法律中却找不到这个条文,原来的规定与雍正帝的批示正好是相反的。雍正帝就让九卿重新议定出关于读书人“欺凌百姓”及欺凌佃户如何从重治罪的法律条文。   
条文出台后,雍正帝发现,这一做法,虽然维护了贫民百姓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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