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改革家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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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改革家雍正- 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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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重视核实丁口,所以叫做“编审壮丁”。在编审之年,各省在年终都要将核实的丁口情况报告给户部,如果违限不报,经管官员就要照违限例议处。可见编审户口,是地方政府的重要事务。   
但当雍正帝实行摊丁入亩制度之后,编审壮丁的必要性就大大减弱了。全国的丁银已根据康熙五十年的总数固定下来,全部摊入土地之中进行征收,不必再考虑人口的增减问题,政府对人口的调查和控制,与征收赋税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了。而且,每次普查人口,都要兴师动众,花费大量的人力,另外还需要一定的经费,购买纸墨、登记造册、报部,而这些费用又要向民众摊派,这些麻烦事成了官民的一项很重的负担。   
这个问题最早被直隶总督李绂发现,在直隶实行摊丁入亩二三年后,李绂就认为编审制度是多余的,雍正四年(1726年)五月,他向雍正帝上奏:“直隶丁银业已照粮均摊,是以编丁之增损与一定之丁银全无关涉”。他要求停止编审,同时要求实行新的办法,他认为保甲法既能清查户口,又能稽查游民,比编审更好,因此建议严饬地方官推行保甲。于编排保甲时逐户清查实在人丁,自十五岁以上毋许一名遗漏,岁底造册送布政司,汇齐另造总册,具题进呈御览。   
雍正帝看到奏折后,很是高兴,因为他早有这种想法,只是没有落实到行动上。在李绂上奏前半个月,他还发布了实行保甲法上谕。他指责地方官把保甲当作陈规故套,“奉行不实,稽查不严”。针对村落零散、沿海、少数民族地区不宜实行保甲法的特点,指出数家亦可编为一甲,汉化程度较高的苗民、僮民都可编为齐民。他怕地方官依然不卖力奉行,命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奖惩条令。李绂恰在这个节骨眼上上疏,因此雍正帝对这份奏折倍加重视,详细披阅,认为所议“甚近情理”。雍正帝详细写出自己的意见,交给廷臣商讨,广泛征求意见。七月,吏部遵照雍正帝的指示,议定出了保甲条例:(1)十户为一牌,设一牌头;十牌为一甲,设甲长;十甲为一保,设保正。(2)畸零村庄、“熟苗”、“熟僮”(靠近汉族的苗民、僮民),一体编入保甲。(3)地方官不卖力奉行,按情节分别议处。(4)建立民间奖惩办法,对违犯保甲条令的人,若行告发,按被揭发的人数给奖;若为隐匿,予以杖责。雍正帝批准这一条例,命各省通行,限一年内执行完毕。   
编审停止后的保甲法与从前的有本质上的不同,此时的保甲法既包含了户籍调查、登记,又是地方进行治理的方法和手段。自此以后,各省基本上不再搞户口的编审工作,保甲法的实施占据了地方管理的突出地位,把推行保甲制度作为考核地方官吏的重要内容。在这方面,田文镜就是一个模范疆吏。雍正三年(1725年),田文镜抓了推行保甲法的注意事项,要求各州县做好选择捕役、严查窝家、训练民壮、查察寺庙饭店等项事务。四年,他以保甲推行状况衡量属员优劣,唐县知县周瑶“不能勤查保甲,一任捕役纵贼”,并且“诸务废弛”,田文镜就把他参劾。固始县县丞程秉礼署理光山县及息县知县事,“奉行保甲极其谨严”,又能革除地方积弊,田文镜就把他举荐,提升为唐县令。田文镜还称赞老城知县高镗“稽察保甲,亦无盗案”。田文镜的捕务、民壮、保甲相结合的办法,浙江总督李卫也在推行。   
保甲法的实行,也解决了对棚民的安置和管理问题。摊丁入亩后,人头税不再征收,对户口的约束力减轻,一部分在本籍无业的农民,便开始到异地谋生,或开山种地,或做雇工,因为他们搭棚居住,所以被称作“棚民”,实指流民。他们多生活在丘陵地带,江西、安徽、浙江、福建、湖北、陕西、四川等省,居山区者较多。由于生活没有着落,迁徙不定,部分人靠偷盗来维持生活,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有的地方甚至发生过武装起义,引起统治者的高度注意。许多地方官向上级反映,流动人口在地方危害极大,要求上级妥善处理。雍正二年(1724年),户部尚书张廷玉上奏,说浙、赣的一些抢掠事件,是棚民煽惑愚俗,应设法安置。雍正帝下发谕旨,让官员提出意见。三年,两江总督查弼纳、浙闽总督觉罗满保疏奏处置浙、闽、赣三省棚民办法。四年,雍正帝下令用保甲法处理,即按户将棚民编审入册,租地的山主、雇工的雇主,都要对棚民进行担保;愿入籍的棚民一经获准,即与土著一体当差;入籍二十年的可以参加文武生的考试。雍正帝的这一条令刚一颁发,各地督抚纷纷开始落实。李卫和观风整俗使王国栋严格执行条令,把浙江棚民很好地控制起来了,社会治安也得到了改善。   
雍正帝推行保甲制度,是在摊丁入亩新形势下对人民进行的约束,既解决了人口编审问题,又解决了流动人口的安置和管理问题,加强了地方治安管理,稳固了社会秩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第八章 八旗改制,满汉一理   
八旗改制,满汉一理   
作为一名改革家,雍正帝“整数百年颓风”大手笔的改革还表现在对八旗的改制方面。八旗军的军功使得它在清初的历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随着朝廷事务的增多、八旗旗主、管主对权力的追逐,八旗军成了皇权直接管辖不到的地方,骄纵、腐败恶习日益滋生,皇族之积弊痼习也越来越显著。雍正帝即位后即向旗主、管主这样的贵族集团开刀,他整顿旗务,健全规章,削弱旗主特权,同时他还采取措施解决八旗子弟的生计问题。清厘积弊的改革,扩大了皇帝对八旗的控制权和八旗军对皇帝的向心力。   
削夺特权,加强控制   
八旗制度是满族的社会组织形式,也是清王朝的重要政治制度。八旗制度最初具有军事、生产和行政三方面的职能,对早期满族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它是由满洲开国皇帝努尔哈赤于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正式创立,初建时设四旗:黄旗、白旗、红旗、蓝旗。1614年因“归服益广”将四旗改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并增设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合称八旗,统率满、蒙、汉族军队。   
各旗旗主是一个旗的首长,拥有很高的权力,与旗下有着严格的主从关系,旗下隶属于旗主,与皇帝是间接关系。即使是皇帝要调用旗下民众,也必须通过旗主,各旗内亲王、贝勒、贝子均为世袭。八旗的所有权,更多的是属于旗主。换一种说法,就是旗下有两个主人,一个是旗主,一个是皇帝。就实质来说,八旗旗主的这种特权是和传统的封建中央集权相冲突的。随着清朝统治的巩固,皇帝要直接掌管旗民,加强皇权;然而旗主要维持对旗下的所有权,从而导致旗主的这种特权与皇权的矛盾日益尖锐。   
雍正帝实行八旗改制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雍正帝与以前帝王相比,在八旗中的势力十分微弱,几乎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他在即位前,仅有藩邸所在镶白旗,按规定另有“满洲佐领(清代八旗组织基本单位名称)六,蒙古、汉军佐领各三”,一共十二个佐领,约占八旗佐领总数的百分之一左右。原本属于皇帝的上三旗,或由兄弟代管,或被豪族控制,如不改变这种状况,皇帝的指令就很难得到认真贯彻。如果说雍正帝以前诸帝都是先在旗内居于绝对优势、在得到普遍拥戴之后才登上皇帝宝座的,那么,雍正帝则必须于即位之后,借助皇权,巩固自己的力量。   
在雍正帝执政以前,清政府就有过削弱旗主权力的行为。早自清太宗皇太极即位以来,诸王和旗主的权力就不断受到抑制,皇权不断得到加强。清太宗将八旗分为两等:上三旗和下五旗。上三旗有镶黄旗、正黄旗、正白旗,归天子自将。剩下的五个旗定为下五旗。在康熙帝统治后期,以原有都统、副都统“起家微贱,专意循庇,耽于安逸,旷废公务”为由,指定皇七子胤祐管理正蓝旗满洲、蒙古、汉军三旗旗务;皇十子胤管理正黄旗满洲、蒙古、汉军三旗事务;皇十二子胤祹管理正白旗满洲、蒙古、汉军三旗事务。康熙帝派皇子管理旗务,兼任都统,意在削弱该旗王公之权,使该旗进一步直属皇帝统辖。   
雍正帝即位后,对这种局面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在他看来,这些兄弟们受皇考之命管旗,与自己又是兄弟辈分,如果长期延续,必然会被认为是新的旗主,这样一来就会对维护专制皇权极端不利,必须改变现状。为了彻底削弱八旗旗主的权力,雍正帝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改变文字,从意识形态上革除旗主的痕迹。八旗都统,清文为“固山额真”, “额真”满语意为“主”。雍正元年,给事中硕塞奏称:八旗都统在满语中称固山额真,“额真二字,关系重大,非臣下所可滥用,请予修改,以定名分。”雍正帝采纳了这个建议,下令将固山额真改为固山昂邦。“昂邦”是满语“臣”的意思,“固山昂邦”即“旗的大臣”,这样一改,就明确了君臣主仆名分,只有皇帝一人可以称为“主”,即使是一旗之主,和皇帝的关系也是臣子和君王的关系。各旗虽各有旗主,各旗之人只知有君上,不知有旗主。   
在雍正帝即位的第十天,就全面撤换正黄旗满洲、蒙古、汉军三旗都统:以镶红旗满洲副都统马尔萨署理正黄旗满洲都统;镶蓝旗满洲副都统伊都善署理正黄旗蒙古都统;銮仪使李木火署理正黄旗汉军都统。对其他各旗都统,也都逐步进行了撤换。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十二月初九日,以领侍卫内大臣公鄂伦岱为正蓝旗汉军都统,十五日,升镶白旗汉军副都统拉锡为正白旗蒙古都统;署镶白旗护军统领音德为正蓝旗满洲都统。翌日,升三等侍卫观音保为正白旗汉军都统。因为正蓝旗蒙古都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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