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文读本-人与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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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人文读本-人与自我- 第5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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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问题使得离婚对多数人来说仍然是成本高昂的行动,因此才有“懒得离婚”之说。在城市,这种说法还带有几分调侃的意味;在农村.离婚就变成实实在在的战争了。同时,农村地区自由恋爱的比例仍然不高,“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仍然是惯常的做法。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对婚外情的惩罚可能会被坏人利用来打击无辜者。举个极端的例子。一位农村女子因为家境贫寒被父母嫁给一个付得起彩礼的男子,婚后丈夫对她百般摧残,她因此愤而出走。在流浪和打工的过程中,她遇到了一个自己喜欢的男人,两人因此同居。如果婚外情受法律的制裁,她的丈夫就可以利用法律来惩罚她。赞成惩罚的人想到的可能更多是那些“包二奶”的花花公子,却忘记了法律也会被用来惩罚那些善良的人。
因此,中国目前要做的可能不是惩罚婚外情,而是增加人们选择婚姻对象的自由度,并使离婚更加容易。离婚成本的降低使得人们在婚姻破裂的时候及早离婚,重组家庭。离婚当然对社会不利,但是,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和整个社会的变迁相关,不是增加法律惩罚所能扭转的事情。退一步说,即使法律惩罚可以减少由于婚外情所导致的离婚,但是,我们需要的不是“更多”的婚姻,而是“更多、更高质量”的婚姻;至于对婚外情的惩罚,可以让位给非正式约束,如舆论、社会网络、亲朋等,其结果可能反而会好一些,因为只有在特定的社会网络中,谁是花花公子、谁是正人君子才是较容易识别的,而法律由于其普施于人的正式性却无法做到这一点。就目前的道德标准而言,花花公子的婚外情受人们的指责,而正人君子在万般无奈下的婚外情即使不会受到人们的同情,也会得到人们的理解和宽容。
在结束本文之前,我还想对我的分析的一个结果做一点说明。这个结果是,当离婚成本很低时,惩罚婚外情对社会是有利的。那么,是不是等到中国的离婚成本下降之后,我们就可以引进这样的法律呢?如果别的条件不发生变化,我不得不对这个问题做出肯定的回答。但是,要降低离婚成本,别的条件可能必须改变。这首先要求我们的社会和文化心理具有足够的弹性,接纳高离婚率这个现实并在伦理和社会组织方面做出相应的调适。由此我想到了像冰岛这样的北欧国家,那里的离婚率和非婚生比例都很高,人民对此也习以为常,生活的节奏没有因此而打断。这是一种均衡。我们的文化心理大概还无法接受较高的离婚率和非婚生比例,(《婚姻法》专家建议稿不就是一个证明吗?)中国因此处在另一个均衡,并且大概永远也不会达到北欧国家那样的均衡。可是,如果中国真的有朝一日达到了那样的均衡,我们还会提出要对婚外情实施惩罚吗?回答肯定是否定的,因为支持那个均衡的文化心理不会认可对婚外情的惩罚,这不是因为婚外情在那个均衡里的普遍性,而是因为惩罚已经没有必要了:既然离婚成本很低,人们自然可以进行无障碍的“连续婚配”(我的一个学生发明的名词),婚外情本身因此变得没有必要了。

婚姻

罗素
(18721970),英国哲学家、文学家。本文选自《真与爱——罗素散文集》,江燕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1988。

在这章中我们要讨论的是婚姻,它同儿童无关,而仅仅是作为男女之间的一种关系。当然,婚姻不同于其他性关系,因为婚姻乃是一种法律制度。在大多数社会中,婚姻也是一种宗教制度,但婚姻的法律方面是主要的。这种法律制度体现着一种习惯,它不仅存在于原始人类之中,而且也存在于猿和其他各种动物之中。动物实际上也从事婚姻的行为,而且无论在哪里,对于哺养新生动物来说,也需要雄性动物的合作。一般说来,动物中的婚姻是一雌一雄的.而且按照有些权威人土的说法,在类人猿中更是这种情况。如果这些权威人士的说法是可以相信的,看来这些幸存的动物并没有遇到那些缠扰人类社会的问题,因为雄性类人猿一旦同某个雌性类人猿结婚之后,就失去了对任何其他雌性类人猿的吸引力;同样,雌性的类人猿一旦同某个雄性类人猿结婚之后,也就失去了对任何其他雄性类人猿的吸引力。因此在类人猿中间,虽然没有宗教的帮助,却不知道犯罪,因为本能足以产生道德。有些证据说明,在最低等的野蛮人类中也存在类似的情况。据说在南非布西门族中就存在严格的一夫一妻制,而且据我所知,塔斯马尼亚人(现在已经绝迹)就是必定忠于他们的妻子的。即使在有文化的人类中,有时也能发现隐隐约约一夫一妻制本能的痕迹。考虑到习惯对于行为的影响,人们也许感到惊奇的是,一夫一妻制对于本能的约束并不比本能本身强。不过,作为人类理智特点的一个例证,从那里可以同样迸发出他们的罪恶和智慧,亦即具有打破旧习惯和引入一系列新行为的想像力。
看来也许最早打破原始人类一夫一妻制的是经济动机的介入。这种动机影响着性的行为,它是十分不幸的,因为它以奴隶或买卖关系取代了以本能为根据的关系。在早先的农业和畜牧业社会中,妻子和孩子都成为男人的经济财产。妻子替男人工作,孩子长到五六岁之后也开始从事耕种或看守牛羊的工作。这样一来,那些最有能力的人就以尽可能地占有更多妻子为目的。一夫多妻很少能够成为一个社会的普遍的事情,因为一般说来女性并不是大量超额的,因此一夫多妻只是头人和富人的特权。许多妻子和孩子成为一种有价值的财产,因此,也就提高了所有者原先的特殊地位。这样,作为一个妻子的主要作用就变成一种为了获利的工具,就如同驯养的动物一样,而她的性的作用就成为次要的了。在文明这个发展阶段中,一般说来男人同他的妻子离婚是很容易的,虽然他必须为此退还女方的嫁妆。但是,一般说来女方要想摆脱她的丈夫却是不可能的。
大多数半开化的社会对于通奸的态度是同这种观点一致的。在最低等的文明阶段,通奸有时是被允许的。据说萨摩亚岛人外出旅行时,十分希望他们的妻子在他们不在的时候,想法安慰自己。但是,在稍高文明发展阶段中,妇女通奸就要被处死或尽可能地给予很严重的惩罚。在我年轻时,人们都知道蒙哥?帕克①谈到过关于盂巴?诚巴②的事,但我感到痛心的是,最近我发现有教养的美国人却把孟巴?诚巴说成是刚果的一个神。实际上它既不是神,也同刚果无关。他是上尼日尔河的人捏造的虚
构的魔鬼,用来恐吓犯了罪的妇女的。蒙哥?帕克这样说必然暗示出伏尔泰关于宗教起源的观点,而这种观点遭到现代人类学者谨慎的压制,因为他们不能忍受有理性的卑鄙举动去干涉野蛮人的行为。一个同别人的妻子发生性交的人当然是犯了罪的,但一个同未婚女子发生性交的人不会招致任何罪,只是他降低了这位未婚女子在婚姻市场上的价值。
由于基督教的出现,这种观点发生了变化。从此,宗教在婚姻中的成分逐渐增加了,而且对于违背婚姻法律的惩罚,其根据是戒律,而不是财产。对于同别人的妻子发生性交,那个人固然是犯罪,而婚姻之外的任何性交的发生也都是对上帝的犯罪,而且按照教会的看法,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由于同样的理由,以前允许男人可轻易休妻的权利,现在已成为不可能的事了。婚姻成了一种圣礼,因此是终生的了。
这对于人类的幸福来说,是得还是失?这很难说。在贫苦的农民中间,结了婚的女人的生活始终是很苦的,而且大体说来,没有文化的农民生活是最苦的。在最野蛮的民族中,女人到了25岁就衰老了,别想保持这个年龄应有的姿色了。把女人当做一种家畜的观点,对于男人来说无疑是很高兴的事,但对于女人来说,这意味着劳苦和辛酸的生活。基督教虽然在某些方面使妇女的地位下降,特别是在富人阶级中是这样,但它至少还承认在神学上妇女同男人是平等的,而且否认她们是男人的绝对的财产。一个结了婚的女人虽然没有权利抛开她的丈夫去和别的男人生活,但她却能为了宗教生活而抛开她的丈夫。大体说来,在大多数人中,基督教的观点比基督教以前的观点更容易使妇女得到更高的地位。
当我们回过头来看看今天的世界,并反躬自问,造成幸福和不幸的婚姻一般说来是什么条件时,我们会得出一种多少有点奇怪的结论:那就是愈是有文化的人,似乎愈不能同他的伴侣享有偕老的幸福。爱尔兰的农民虽然直到现在婚姻还由父母包办,但据那些了解他们的人说,大体上他们的婚姻是幸福的,而且夫妇生活是贞洁的,一般说来,婚姻在那些彼此之间差别较小的民族中是最容易的。如果男人与男人之间、女人与女人之间均差别甚小,那就没有什么特别的理由后悔同这个人结婚而没有同别的人结婚。但是,如果人们的兴趣、职业、爱好都各种各样,那么就会要求其伴侣是情投意合的,而且当他们发现已得到的比可以得到的要少时,就会产生不满足的感觉。教会仅从性的观点看待婚姻,它不知道为什么这个伴侣同那个伴侣不一样,因此它虽然主张婚姻是不能解除的,却认识不到,这种婚姻中常常包含着痛苦。
造成幸福的婚姻的另一个条件是没有其他女人插足,和尽可能减少男人同其他有风度女人接触的社交机会。如果除了自己的妻子,不可能同其他女人有性的关系,那么大多数人也就完全满足于这种状态,而且除了极坏的情况外,他们也将觉得这是十分可以的了。对于做妻子的来说也同样如此,特别是如果她们并不想从婚姻中得到更多的幸福的话。这就是说,如果夫妇双方都不想从婚姻中获得更多的幸福,那么婚姻大概可以说成是幸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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