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41年6月20日的情况,予以接收”。被接收的产业不仅包括苏维埃国家的产业,而且包括共产党和所有其他政治团体的产业。这宗产业被接收以后。就交由德国专员任命(必要时也由德国专员罢免)的托管人员管理。经济方面的总的指导工作,则委托给一系列官办的垄断公司(东方公司)去办理,这些公司是由德国的中央计划当局会同作为德国中央当局代理人的德国企业的社团组织创办的。个别的德国商行也被吸收入这个结构,以执行官方规定的工商业任务。1942年9月,由于采用了“专利商行”的方法,这些商行的地位完全得到了承认。这些商行是德国的工业企业,东方占领区的商行就在托管的基础上交给它们管理。德国商行将委派经理和技术人员,并投入机器、工具和物资。开头,它们是为“适当的报酬”而工作的,但是工作效率较高的商行随后便获准租下它们拥有托管权的那些工厂,并且得到暗示,战后它们可以获准立即把那些工厂收买下来。在这些专利商行中,著名的有这几家重要的德国企业:赫尔曼·戈林工厂、曼纳斯曼和西门子。
在波罗的海国家里,德国人采取了大体相同的步骤,虽然在接收产业上,有两种例外。一种是手工业、小工业企业和零售商店,它们可以仍归本国业主所有,只要这些业主为人诚实,业务上也可靠的活。另一种是农林企业。作出这项决定的原因是,苏联在该地区推行国有化的程度使德国尚不可能采用托管的方法,同时这些经济部门也没有一个有利可图到足以吸引德国私营企业的地步。可是,除了这些次要的例外,德同人尽管大吹大擂,说要把俄国人收归国有的产业发还原主,却没有作过什么努力去把这一计划付诸实行。
在总督辖区、南斯拉夫、波兰的合并区、阿尔萨斯…洛林和卢森堡,他们也进行了广泛的没收和代管。例如,在总督辖区,1939年11月15日的一道法令规定没收前波兰国家的产业,而在波兰合并区,一家德国公司——东方信托股份有限总公司——专门成立起来,无偿地夺取波兰人的产业,再把这些产业三文不值二文地“卖”给德国人。
在所有沦入德国控制下的地区,犹太人、敌国国民和那些据认为继续拥有产业将不利于实现德国目标的人的产业,都由德国接管。由于对这些条款所作的解释漫无限制,德国人可以拥有的产业便大大地增加了。例如,一个企业被认为是属于犹太人的,倘使其业主或承租人是:
(1)犹太人,或
(2)同一个犹太股东合伙,
(3)有限合伙关系,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是犹太人,或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份为犹太股东所有,或其中的经理是犹太人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是犹太人,或
(4)法人团体中的董事长或经理是犹太人,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是犹太人。
对德国敌人的产业采取行动的范围也同样漫无限制。例如,赛斯…英夸特于1940年7月4日对被占领的荷兰领土颁布的一道法令,就包含有下面这一段话:“凡是曾经帮助或正在帮助,或者据认为将要帮助反对德国人和反对德国的活动的个人或团体,其产业可以全部或部分予以没收。”
在控制了工业企业以后,德国人着手任命一些在执行他们的指示方面可以绝对信任的经理。不过对不曾没收的企业也指派了一些督察。这些企业是德国人认为管理不善,管理工作不合格,或者据认为对德国的作战关系十分重大的。委派的专员(Betriebsbevollmchtigte)不是定居在被占领国的德国侨民,就是加入纳粹组织的当地人,再不然就是从德国去的德国人。他们通常从事于工业企业的一般监督工作,而不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可是他们能够获悉业务情况、工艺秘密、生产计划等等。1940年2月1日,驻比利时和法国北部德军司令官发布的一道命令说明了这类专员的任命和权力:
第一节
1。为了保护工业生产,军事司令官或由其授权的机构得向工厂委派专员。这些专员只能是个别的人。他们可以随时被召回。
2。专员向委派他们的机构领取委任状及有关任务的指令,并有责任认真执行任务和保守秘密。
第二节
1。专员必须负责使他管理的工厂开工或生产,以便按照计划执行命令,以及采取一切措施提高工厂的生产力。
2。专员还必须对外人的参观作出决定。
第三节
1。专员的活动不得影响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的管理工作和陈述意见的权利。但是业务管理部门必须听候专员检查工厂和业务活动以及业务记录,必须提供所需要的一切情况,并必须遵照专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所作的指示。专员有权参加一切业务会议和厂经理的会议。
2。专员无权充作厂方的代表。
第四节 委派专员所支出的一切费用一律由厂方负担,但委派当局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付给专员的报酬由委派当局予以规定。 德国对欧洲工业的控制,通过一些可以说是比较“正常的”方法进一步有所扩大。这些方法是:在外国企业中获得股份以抵偿付款;巧妙地运用少数股权;创办混合公司;以及设置分支工厂和机构。但是,尽管所用的方法表面上可能同正常的商业惯例很相似,结果却一点也不正常,因为德国充分利用了它的统治地位来达到它的野心,根本没有履行它的义务。这些“正常的”方法主要用于西部占领区和东南欧的盟国,因为德国人在那里大体上宁愿使用其他的方法去取得工业企业的所有权,而不愿使用没收和代管的方法。
德国资本在外国投资的范围,不论在购买原有的股份方面,或是在增资以便获得控制权方面,一国和另一国都大不相同。例如,在丹麦,德国人就没有投入多少资本,而在荷兰,可能由于取消了汇兑的障碍,资本的渗入就很可观。在东南欧,德国的国外资产有了重大的扩张。法国、比利时和荷兰的资本有相当数量是投在这个地区的,德国人认为占领西欧是使他们可以接过其他西方国家原先把持的地位的机会,并使他们可以巩固他们对一片向来很感兴趣的地区的控制。在所有被占领的国家内都通过法令,禁止未经许可擅自出售外国证券,从而使德国人到他们乐意的时候便可以放手接收这些股份。德国地位的强大,可以从下面这件事体会到:德国所垂涎的那些企业的股东面临着这样的抉择,不是按照买主所定的价格由他收购,便是无偿地被公然没收。南斯拉夫的博尔铜矿公司,就是德国以这种方式接收过去的企业中最突出的例子。这些铜矿原先受到巴黎米拉博银行的控制。后来为普鲁士国家银行接收过去。
为了加强德国对工业的控制而使用的其他方法,采取了下列几种形式:强迫商行增资,这笔额外的资金由德国人认股,从而使他们能够左右公司的经营管理;创办混合公司,例如法兰科洛(法国染料企业),其资本由伊·格·法本公司(百分之五十一)和法国各商行(百分之四十九)认股;在被占领和被统治的国家设置分支工厂和机构;以及强迫与德国卡特尔合并,例如波希米亚的玻璃工业就被迫在德国玻璃卡特尔的控制下开工生产。
为这样弄到手的产业支付款项是没有困难的,甚至没有造成德国资源的外流,因为可用的资金多的是。买进的产业,有许多是用德国通过征收占领费而得到的钱支付的,有许多是以德国同欧洲所有国家的清算帐目抵付的。此外,还可以对当地的银行施加政治压力,迫使它们给予德国商行大笔贷款去购买该国企业的股份。
德国加强对欧洲工业的控制所使用的一种重要方法,我们还没有提及,那就是取得拥有大量工业股份的外国银行企业。这主要是通过几家德国大银行,尤其是两家“德”字银行,即德意志银行和德累斯顿银行来实现的。这些银行通过诸如连锁董事会、股份所有权、代表投票制和操纵新的放款等方法,终于完成了德国工业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在第三帝国扩张领土期间,它们参与了对德国控制下的地区的经济剥削。它们的首要目的是控制有关国家的主要商业银行,从而控制住这些银行同工业的关系,这种关系至少在中欧和东南欧是非常可观的。例如,在捷克斯洛伐克,德意志银行和德累斯顿银行分别接收了波希米亚联合银行和波希米亚贴现银行后,就使德国控制了波尔迪纳尔铸造厂、克拉洛多沃尔水泥厂、布尔诺第一机械厂、波希米亚铜厂、索洛火柴垄断企业、金刚砂厂,以及其他许多工厂企业。德意志银行和德累斯顿银行经营的事业分布之广,从它们在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希腊、匈牙利、拉脱维亚、卢森堡、荷兰、波兰、罗马尼亚和南斯拉夫等地都拥有附属事业和分行,便可以想见。
除了自身进行的活动外,这些银行在渗入欧洲工业的活动中往往还充当赫尔曼·戈林工厂、伊·格·法本公司和曼纳斯曼这些德国大厂商的中间人。事实上,两家“德”字银行同德国大工业康采恩的联合,是征服欧洲工业的主要工具之一。
我们只要概括地察看一下德国大工业康采恩中最重要的赫尔曼·戈林工厂的某些活动,便可以对这些康采恩在剥削欧洲工业上所起的主要作用略知梗概。赫尔曼·戈林矿冶康采恩成立于1937年,名义资本为五百万马克,目的在于通过开发萨尔茨吉特地区低质量的铁矿来增加德国的铁矿砂生产。可是,到了第二年,它的资本就增加到四亿马克,业务范围也扩展到远远不止是铁的生产,包括石油和菱镁矿的生产,以及造船和建筑。德国在1938年进占奥地利,使该厂第一次有机会将其事业扩张到德国境外。当时,该厂接收了奥地利的许多企业,其中最重要的是阿尔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