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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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史- 第43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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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接过去改为奥斯兰中央银行的分行,而在意大利、达尔马提亚、阿尔巴尼亚和门的内哥罗,则新开了二十三家信贷银行。
  德国人占领任何国家以后,立即采取的另一个步骤是,没收该国中央银行拥有的黄金和国外资产,以及褫夺或废除其处理其他银行或私人拥有的黄金和国外资产的权利。然后,德国便使用这些资产作为资金,在那些提出要求、并能坚持要德国用可以流通的货币来偿付的盟国和中立国内购买货物。
  从各国中央银行没收的金额,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关银行能否在德国占领军进入该国以前就把一部分存款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去。在奥地利,没收的黄金和外汇合计大约有四亿五千万先令,在1938年夏天支付重要的进口商品时便成了一笔非常有用的资金。后来,德国人又接收了捷克斯洛伐克、法国和比利时的一部分黄金储备。德国人没收比利时黄金的经过,多少有点曲折。在比利时遭到入侵以后,有些黄金储备就委托法兰西国家银行保管。当法国的沦陷迫在眉睫时,比利时要求把它存在法国的黄金送到美国去。可是,这宗黄金只送到达喀尔为止。德国人在占领法国后,要求取得它,终于从那里把它先运到马赛,随后又转运到柏林。
  对于私人持有的黄金和国外资产,德国人在占领后立即采取的步骤是:禁止一切外汇交易,下令对私人持有的全部黄金和外汇进行登记,并限制使用敌方的帐户,最后,竟命令个人一经要求立即交出全部黄金和外汇,按照官价卖给中央银行或任何指定的机构。1940年8月2日在比利时颁布的条例,就是这种做法的一个例子。
  在本条例生效后,比利时的居民……必须在1940年8月31日或该日以前,向布鲁塞尔发钞银行的各地分行交出并一经要求即行出售和转让下列资产:
  (1)美元钞票;瑞典克朗钞票;瑞士法郎钞票;法国法郎钞票。 (2)金币、足赤纯金及未加工或半加工的成色不足的金子。 在大多数被占领国家里,都通过了类似的法令。 不仅黄金和外汇,被占领国家原来用作本国部分货币的、其他贵重的金属,有时也被运走了。例如,在南斯拉夫,凡“含有一定百分比的白银和黄铜的”硬币“均被收回,而代之以质量低劣的合金硬币。当然,德国人把大量最贵重的南斯拉夫钱币都运到了德国。”
  德国人一旦自己办得到时,就开始在被占领国家内定期摊派财政捐税。这些捐税采取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缴纳的地区,不过它们的目的却到处一样,那就是,供给德国征服者不仅为维持占领军所需要的款项,而且为其他采购用途所需要的款项。
  最最重要的捐税来源是在法国、比利时、荷兰、挪威、希腊和南斯拉夫征收的所谓占领费,以及在保护国、总督辖区和丹麦征收的性质相似而名称不同的捐税。丹麦由于就技术角度而言未被占领,所以不能缴纳占领费用,于是不得不把需要付的款项交给德国信贷银行管理委员会的首长去处理。在保护国,这种捐献列入“上缴金”项下,而在总督辖区则叫做“防务捐献”。
  征收的占领费的高低,理论上取决于德国在有关国家维持一支占领军所需要的费用。但事实上,总额却根据德国要求的标准和各个国家支付的能力来决定。在这方面,德国人的做法远远超出了1907年的海牙公约规定的限度,该公约的有关条款如下:
  第四十八条
  占领者如在占领区征收应向国家缴纳的种种捐税,必须尽可能遵照当时生效的法律根据和估价方法进行,因而还有义务支付占领区的行政费用,支付的限度与本国政府一贯有义务支付的相同。
  第四十九条 除前一条所说的捐税外,占领者如在占领区征收其他现金捐款,只应限于驻军或该地行政管理的需要。 征收这些税款并不单是用来维持占领军这一点,已经清楚地证明了。在比利时,军事司令官于1942年3月2日写给财政部长的一封信中公然说过,“在1942年1月1日…31日这一期间,比利时的占领费用提供了总数为二千五百八十万零三千八百九十九点九九马克的开支。这笔款项从一开始就被用去支付比利时境外武装部队的需要(非占领费用)。”沃尔特·W·奥斯特罗于1945年9月29日根据德国信贷银行的档案和对德国国家银行负责管理柏林德国信贷银行的两个董事之一(安东·维尔茨)的审讯记录所写的报告,对法国的情况提供了翔实的证据。
  战败的法国为偿付占领费用所缴纳的税款,被用以支付从法国转运往德国的原料、粮食和其他物品的货款。为了诸如此类的目的,设立了一些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
  从这个来源得到的款项,还被用来购买证券、绘画和其他艺术品,也为德国购买无线电设备,购买德国人在法国掠夺的黄金,购买罗马尼亚货币供德国武装部队在罗马尼亚使用,以及为在空袭中遭到毁坏的德国各图书馆购买图书。占领费用还被用来支付出口到德国的货物的战灾保险费,支付从法国招募到德国去干活的工人的家属赡养费,为在法国的党卫队和德国海关与国内税收业务的活动提供经费,以及为外交部的宣传活动提供经费。
  德国以占领费形式征收到的款项为数极大。德国财政部长施威林·冯·克罗西克在1944年4月15日的一份报告中估计,截至1944年2月底为止,德国收到的占领费用总数达到四百七十六亿六千三百一十万马克。下页的表便是从该报告中摘出的,它表明了占领费用的摊派情况。
  截至1944年2月底为止所征收的占领费用(单位:百万马克)
  1。法国
  甲项2;287。0
  乙项23;561。0
  2。荷兰用弗罗林现缴的
  费用5;666。0
  特别捐款500。0
  抗击布尔什维主义的捐款1;550。0
  3。塞尔维亚560。0
  4。比利时4;517。6
  5。挪威(只计预算上支付的费用)1;278。4
  6。罗马尼亚12。8
  7。匈牙利51。8
  8。克罗地亚118。5
  9。斯洛伐克0。6
  10。希腊3;758。1
  11。意大利1;432。6
  12。保加利亚27。0
  13。芬兰126。5
  14。德国驻乌克兰专员辖区1;246。1
  15。德国驻乌克兰专员辖区(以卢布缴纳的)107。9
  16。西班牙78。5
  17。德国驻奥斯兰专员辖区753。6
  18。阿尔巴尼亚29。1
  总计47;663。1
  在这个日期以后,由于德国丧失了土地,占领费用的总数减少了。据估计,在整个战争中德国收到的款项约在六百亿马克以上。可是,这笔数目不包括以“上缴金”名义向波希米亚…摩拉维亚保护国征收的总计在六十亿到八十亿马克之间的捐款,也不包括由于驻扎军队或征集军需品而收的费用。在波兰、巴尔干各国和俄国被占领区的某些地方,并没有建立清算办法或征收占领费用的制度。与此相反,德国军队奉命直接从他们驻扎的地方搜括他们所需要的东西。
  除了上述的经常缴纳的款项外,德国人还不时在被占领国家内以实际的或莫须有的理由课处罚款来取得更多的资金。例如,单在1943年内,驻贝尔格莱德的德国野战司令部就强行课处了价值四千八百八十一万八千零六十八第纳尔的现金罚款。在挪威,他们课处了一系列的罚款,其中包括1941年1月对特隆赫姆、斯塔万格和佛斯特…奥普兰等地分别征收的价值六万、五万和十万克朗的罚款。同年9月,斯塔万格市政当局又因所谓破坏电话线的罪名被迫再行缴纳二百万克朗。在荷兰,仅仅对六十二个市政当局课处的罚款,合计起来至少就有二千零二十四万三千零二十四盾,而在法国,集体罚款的数目至少有四亿一千二百六十三万六千五百五十法郎。
  清算协定的谈判,以及随后的巧妙运用,使德国有办法不仅可以向被占领国家,而且可以向它的盟国以至某些中立国家勒索财政捐款。在正常情况下,清算协定缔结国之间的贸易,在一段时期内必须大致平衡,除非债权国愿意不断贷款给债务国。可是在1940年5月以后,德国凭借占压倒优势的军事、政治和经济力量,能够强迫贷款国提供远超出它乐于借出的数量的贷款。欧洲作为一个整体,被迫不断供给德国它所需要的任何货物,而收回的却是清算帐目上给予德国的贷款,这些贷款要到战争结束后才会偿还。德国在清算帐目上欠下的债务,不仅是为了购买商品,而且是为了运输和过境费用,为了履行德国向国外的定货,以及为了外国工人在德国的储蓄存款的汇划。
  德国建立的清算协定体系,范围非常广泛。到1941年底,德国已同欧洲大陆所有其他的国家都谈判了清算协定,这些国家彼此之间有许多也进行了这种谈判。后一类协定中有些是通过设在柏林的中央票据交换所结算的,于是德国便毫不踌躇地操纵这些协定使其对自己有利,冻结了有利于协定一方的贷款,并利用这种贷款来弥补它自己的交易。
  德国通过清算帐目上的债务而得到的款项为数相当可观,到1944年9月总计约达三百六十亿马克。各个国家——尤其是东南欧的卫星国家——曾经作过努力,想通过诸如购买黄金和收回在德国手中的证券,以至订购战后交付的货物这类办法,来减少它们的马克债权。但是,除挪威和土耳其外,所有同德国有清算协定的国家,在战争结束时都对德国保有为数可观的债权。
  德国在战争时期建立起来的清算协定体系,是朝着在欧洲建立新秩序的方向所采取的唯一现实的步骤,因而值得注意。正如上文已经说过的那样,德国的计划着眼于把战前德国与其贸易伙伴的双边清算协定体系扩大成为一种多边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欧洲的对外贸易将通过设在柏林的一个中央票据交换所来进行。可是,有意义的是,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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