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问题是:内阁的过半数阁员必须是国会议员,内阁的所有阁员必须是文职官员。远东委员会的一些成员感到必须制订更为明确的条款,以满足他们的另一要求,就是参议院应从属于众议院。远东委员会认为这些要求对于确保日本的内阁责任制很重要,所以,即使这样做可能要求盟军最高统帅部直接干涉国会的审议活动,远东委员会还是继续坚持新宪法草案应包括所有这些基本原则。第一条建议,即内阁过半数阁员应是国会议员,于8 月列入了宪法草案修正案。而且,参议院议员酝酿宪法草案时,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规定内阁全体阁员都应是文职官员,众议院应高于参议院。
参议院的各项修正案都在1946 年10 月7 日得到了批准,但远东委员会还没有采取最后行动。委员会中的美国代表团感到自己处境困难。美国必须避免对作为一个整体的远东委员会所拟定的宪法直接表决,因为投反对票会使盟军最高统帅部和日本政府都处于窘境。另一方面,每当美国代表团表示不愿意讨论宪法草案的细目或者在开会时流露出没有必要正式批准时,远东委员会的许多成员就催着采取正式行动,并责备美国阻挠远东委员会行使其正当职权。大选早已在1946 年4 月份举行,这一事实也再三遭到批评。事实上,宪法由国会批准,是否确实做到了“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志”(如波茨坦公告所要求的那样),对于这一点,人们认为是有疑问的。1946 年10月17 日远东委员会通过一项叫做“日本新宪法检查条例”的政策决议,才打开了僵局。这个决议调和了下述两种相反的观点:盟军最高统帅部认为已经给予充分时间来酝酿宪法,而反对的意见则认为行动太仓促了。具体说来,这一决议规定国会根据施行新宪法的实际经验对它作进一步的修改。修改宪法定于宪法实施后第二年进行。最后,这个决议声明,远东委员会保留这项权利:它可以要求举行公民投票或通过其他适当程序来弄清日本人对于新宪法的意见。盟军最高统帅部对这项政策毫无热情;它特别害怕这项政策在日本被人知道,就会使人民和国会对新的根本大法失去信任。所以,远东委员会中的美国代表虽然也同意了这项政策,但有个条件,就是:向日本人公布这项政策的时间和方式留待以后再决定。这一声明终于在1947 年3 月20 日见报了。然而,远东委员会和国会后来都没有根据这项政策采取过任何行动。
新宪法在1946 年10 月29 日由枢密院批准后,1946 年11 月3 日正式颁布,1947 年5 月3 日起生效。在天皇发布的由各大臣副署的公告中,天皇对新宪法表示满意,说现已按照日本国民的意志奠定了建设一个新日本的基础,又说,新宪法是按照旧法律的修正条款起草的。
以上事实表明麦克阿瑟将军和远东委员会在宪法问题上意见不是最投合的。外国报界大事渲染他们之间的摩擦。1946 年6 月14 日,盟军最高统帅部认为有必要正式否认存在这种摩擦。这恰好向公众表明这种摩擦确实存在。实际上,盟军最高统帅部迫切希望在国会通过宪法时避免任何纠纷。由于远东委员会所作出的任何决议,凡是并不完全默认盟军最高统帅部的行动的,草案上都需要更改,因此盟军最高统帅部当然要反对任何更改了。另一方面,远东委员会的一些成员认为,盟军最高统帅部迟迟不把宪法草案文本递交给华盛顿,而在日本则谨慎地避免任何提及远东委员会的行动——这些做法都是有意要使远东委员会信誉扫地。不管这些猜疑是否有事实根据,也不管所发生的这类事件是否能用官僚政治的无能来解释,最后结果反正是相同的。远东委员会认为已经受到蔑视。它始终坚持自己对制定宪法享有特权,这一立场的最终结果便是“日本新宪法检查条例”的发表。远东委员会并不知道麦克阿瑟本人对远东委员会的全部行动都十分关心,这是盟军最高统帅部和远东委员会关系中的一件憾事。在1947 年4 月麦克阿瑟与作者的谈话中,可以很清楚地知道,他亲自审阅了远东委员会及其主要小组委员会的全部记录,对最重要的问题有透彻的了解。遗憾的是,在这之前,盟军最高统帅部与远东委员会之间的官方联系并没有揭示这一十分重要的352 事实。
(三)新宪法中的基本民主成分
根据1947 年5 月3 日起生效的新宪法,日本政府的基本结构起了根本变化,有限的君主立宪制被由人民掌握权力的君主立宪制所取代。
天皇现在被剥夺了一切施政权力,甚至已不再是有名无实的国家元首了。天皇被看作为日本国之象征,日本国民统合之象征,其地位基于国民之总意。他仍然行使的职权只限于:任职宣誓和君主的其他礼节性活动。两院制的立法机关(国会)为国家的最高机关。旧宪法给天皇以广泛的法令制定权,给内阁以广泛的紧急事件处理权。新宪法与旧宪法迥然不同,专门规定国会为唯一拥有制订法律职权的机关。而且,由地方国民代表组成的众议院的权力在好些方面高于参议院。例如,参议院只能部分地牵制众议院所通过的法律。第一,参议院对众议院所通过的议案必须在六十夭之内予以议决,否则议案就自动成为法律。另外,如果参议院否决众议院已通过的一个议案,众议院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就可以使否决无效。关于预算这一重大问题,只有众议院有权起草预算案。众议院批准预算案后,参议院只有三十天时间可以进行审议。如在规定时限内参议院不作决议时,即以众议院的决议为定案。
旧宪法只是侧面提及内阁,与此相反,新宪法专门列举了内阁的职责。
内阁被授予全部行政权,内阁行使行政权时对国会集体负责。总理大臣由国会任命,但其他阁员由总理大臣挑选。如上所述,为了确保文职官员继续领导军人,所有国务大臣均须由文官担任。宪法规定,至少有一半阁员须是国会议员,以便直接对他们的选民负责。这一条文进一步强调了内阁要向人民负责。宪法中有助于建立更为民主的政体的另一重要修改,是强调了设立独立的司法机构。新裁判官不再受法务相的规章之拘束。他们的任期为十年,如连任,应付全体选民审查。最高裁判所被授予全部司法权,包括法规的制订权(据此可以决定程序法规和实施规章),并有司法考察权以判断官方任何法律行动是否符合宪法。最后一点兄:旧的法律制度的根本弱点——
检事和警察完全受内务大臣控制——现已消失了。此后他们须遵照新裁判所制订的规则办事。
日本国民的基本人权不象以前那样受到法律的限制。宪法规定,一切国民,在法律之下均属平等,“不得因种族、信仰、性别、社会地位或门第不同,而在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关系中有所差别”。这样的条文使社会地位更趋平等。学术自由和受教育的权利,得以保障。规定了防上擅自逮捕的措施,若无正当理由不得予以拘禁。思想、宗教信仰、集会以及言论自由得到了保障。宪法特别重视男女的平等权利以及工人的结社权利和集体交涉的权利。如上所述,麦克阿瑟将军本人很关心在宪法中加进放弃战争这一条文。
1946 年4 月5 日,他对盟国对日委员会说,日本放弃战争必须是同时的、普遍的;还必须是公开的、不加掩饰的行动,以赢得所有愿献身于和平事业的人的信任。这些先决条件由宪法第九条充分体现了。第九条说,日本国民永久放弃把战争作为一项国家主权,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纷争之手段。
第九条还规定,为达到前项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另外还规定不承认国家之交战权。最后一点是:今后修改宪法,在国会主动提出的情况下可以允许。但是,在宪法修正案批准之前,两院都要有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同意,并在特地举行的国民投票或选举中有过半数选民投赞成票。
从新宪法中的这些规定和其他规定来看,贯彻波茨坦公告中关于成立一个“倾向和平及负责之政府”的原则有了充分保证。今后是否能保留新宪法中这些基本的民主成分,有待干将来的事件来决定,有待于在新的基本法律的指导下实际施政的情况以及结束被占领状态之后日本人民的意愿来决定。基础已经打好了;这些条款实施的情况如何,将揭示出在何种程度上真正采用了这些原则。
(四)吉田内阁逐渐失去国民信任
诚然,修改宪法是古田内阁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但另外一些问题也是使吉田内阁的权力和影响逐渐削弱以至最后在1947 年4 月的选举中失败的原因。我们以后还要谈到,经济问题,尤其是粮食进口问题,越来越成为吉田内阁的重要而棘手的问题。甚至当吉田还没有来得及为他的内阁制定好详细计划的最后部分时,在共产党的策动下,1946 年5 月19 日在东京举行了一次过时的“五一节”集会,参加集会的人数达十五万以上。在共产党理论家德田球一的领导下,三十名群众代表通宵等待吉田接见,要求“分配到期未发的口粮,不然就请总理大臣辞职”。吉田内阁当然不理睬这样的呼吁,但这一呼吁却是一种警告,表明首相今后日子不好过。内阁也因为对日本的非军事化贯彻不力而受到指责。
到了仲夏,有迹象表明日本过去的一些军事首脑企图通过第一、第二复员局来保留他们的老机构。设置这些复员局是为了代替原来的复员部。复员部曾直接负责从国外遣返大约五百万名日本人,并直接负责这些人的复员工作。现在的复员局中还有许多为了免受整肃而留用的人员。盟军最高统帅部曾下令及早调查复员机构,但复员局继续工作,不受影响,直到1947 年10月4 日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