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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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文集- 第4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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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皆责任之义也。)

    凡以示夫监督人所应行之权利也。

    夫代表一国而当行政之冲者,其责任非犹夫寻常责任也,十事九尽责而一不尽焉,则固已不可以尸其位。而彼君主者,终其身而当此冲者也,短者数年,长者数十年,虽舜禹复生,岂能保无百一之失乎?有之而民隐忍焉,今日可隐忍其一,他日即可隐忍其百,而政其紊、国其颓矣。有之而民不隐忍焉,则是革命终无已时也。夫一人之身,数十年之久,而其责任之难完,固已如是,而况乎世及以为礼,卜世至数十,卜年至数百者耶?若是乎,君主与责任,势固不能并行。重视君主,则不可不牺牲责任,重视责任,又不可不牺牲君主,而孔孟乃欲两利而俱存之,此所以中国数千年君主,有责任之名,无责任之实,而革命之祸,亦不绝于历史也。

    泰西之民知其然也,以为凡掌一国行政之实权者,可不负责任;既负责任,则必随时可以去之留之,而不能以一人一姓永尸其位。而所谓实权者,或在元首焉,或在元首之辅佐焉。苟在元首,则其元首不可不定一任期,及期而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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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2梁启超文集

    古罗马之“孔苏”

    ,今合众国、法兰西之“伯理玺天德”是也;苟欲元首之不屡易,则其实权不可不移诸元首以下之一位,今世立宪君主国所谓责任大臣是也。故夫一国之元首,惟无实权者乃可以有定位,惟无定位者乃可以有实权,二者任取一焉,皆可以立国;混而兼之,国未有能立者也,即立矣,未有能久存于今日物竞天择之场者也。善哉君主无责任,黠哉君主无责任!

    君主无责任,故其责皆在大臣。凡君主之制一法,布一今,非有大臣之副署(副于君主以署名也)

    ,则不能实行。故其法令之不惬民望者,民得而攻难之,曰:吾君本不能为恶也,今其为恶,皆副署者长之逢之也。

    故虽指斥其政而不为不敬,废置其人而不为犯上。而彼副署者,亦不得不兢兢于十目十手之下,以自检自黾,而一国之政务乃完。善之至也,君主无责任使然也。

    或曰:汉制,有灾异则策免三公。

    (孔子之义,凡君主皆对于天而负责任,故有灾异,则君主当恐惧修省。)是非责任大臣之意乎!

    其与欧洲今制将毋同。曰:是不然。必君主无责任,然后可以责诸大臣。若汉制者,是抗世子法于伯禽之类也。周公辅成王,成王有过,则挞伯禽,夫伯禽非有力以禁成王之过者也,使成王而不贤,则伯禽将终日被挞,冤哉禽矣!汉制,君主独裁于上,宰相不过出纳喉舌,及其叔季,且并此出纳之权,而移于尚书,移于中书,而三公犹李代桃僵焉,冤之至也!若立宪国之责任大臣,则君主非特不得而尼之,抑亦不得而助之。彼宪政最完之英国无论矣,即如德国,君权较盛者也(德国审相不以议政之多数少数为进退)

    ,而一千八百八十二年八月,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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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学学理摭言962

    俾士麦请德皇下诏敕以自固其位,反对党首领波因氏,即在议院斥其自卸责任,而以皇室为怨府,其后俾士麦即失舆望,而不得不避贤路。日本以皇统一系自夸耀,人民尊王心最盛者也,而去年二三月间,伊藤内阁因贵族院反对议院案,乞日皇手谕劝解,举国万口沸腾,谓其违犯宪法,假皇权以自拥护,未几伊藤遂乞骸骨。

    是皆君主不许助大臣之成例也。

    若英国议院,则例不准称君主之名,述君主之意以决义案,有者则为大不敬,其所以为坊尤至矣。盖不如是,则责任大臣之实效,未有能举者也。

    曰:若是乎,立宪国之君主,其为虚器也章章矣。顾犹悬兹而勿革何为也?曰:是过渡时代实然。天下为公,选贤与能,固百世之大经也。虽然,诸民族之性质境遇,万有不齐,有宜于民主者,有未能遽宜于民主者。既未宜焉,则君固不可以不立,君既立矣,则欲其安而不危也,欲其治而不乱也,舍此将奚以哉?况责任大臣之制,有时固更优于民主者乎!

    (余别有论。)

    君主无责任也,君主神圣不可侵犯也,二者盖异名同实也。惟其无责任,故可以不侵犯;惟其不可侵犯;故不可以有责任。

    (易。文言)之释“亢龙”曰:“贵而无位,高而无民,是以动而有悔也。”盖立宪君主之象也,无动则无悔,无责任则无侵犯也,而不然者,不病君则病国,不病国则病君。嘻,殆哉岌岌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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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2梁启超文集

    最大多数最大幸福义

    今日欧美所谓文明,皆过渡时代之文明也。

    其证据不一,若最通行之政治学说,所谓“最大多数最大之幸福”者,亦其一端也。

    如佛说众生全体之最大幸福,如孔、耶说人类全体之最大幸福,尚矣,即不能。如卢梭诸先辈所说国民全体之最大幸福,抑其次也,其奈今日皆不可行。今日之天下,一利害矛盾之天下也,有所利于此,必有所不利于彼,或此之利益较增,则彼之利益必不得不稍杀。于是两造常相搏,而制胜者惟恃强权。野蛮时代,强权常专在少数者,故幸福亦常在少数者,而得幸福者之多数少数,即文明差率之正比例也。

    故纵览数千年之世运,其幸福之范围,恒愈竞而愈广,自最少数而进于次少数,自次少数而进于次多数,自次多数而进于大多数,进于最大多数。他日其果能有国民全体、人类全体皆得最大幸福之一日乎?吾不敢忘。若在今日,则最大多数一语,吾信其无以易也。

    日进而趋于多数也,是天演之公例不可逃避者也。

    虽然,亦恃人力焉。

    故学理明则其进也必速,学理误则其进也必缓,或且凝滞不进者有焉矣。

    西人惟悟此学理也,故数百年来,常循自然之运而进行。当中世之末,贵族与国王争政权,贵族多数而王少数也。

    (英国宪法原自贵族与王争而得之者。)十六七世纪,人民与教会争政权,人民多数而教会少数也。十八九世纪以来,平民与贵族争政权,平民多数而贵族少数也。自今以往,劳力者得与资本家争政权,劳力者多数而资本家少数也。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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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学学理摭言172

    多数之与少数争,其初也必诎,其究也必伸,此虽不演进化之理不得不然,然常赖学理以左右之。盖有学理则多数之弱者敢于相争,而少数之强者不得不相让。今日欧美之治,皆此一争一让所成之结果也,他日或能将此幸福范围愈扩愈大,以驯至世界大同之运者,亦一争一让所成之结果也。

    有宗教言以劝让,有哲学家言以劝争,两者相剂,而世运乃日进焉。泰西之治,实颇赖是。中国儒家言,皆教让之言也。其语在上之有权力者,教以保民,教以养民,教以利民,皆导之以让而勿使滥用其强权也;其语在下之无权力者,则教以恭顺,教以服从,亦导之以让而勿使撄强权之锋也。

    夫使上下能交相让,不亦善乎?而无如但有让而无争,则弱者必愈弱,强者必愈强,而世终不可得平。吾昔著《饮冰室自由书》,内一条论放弃自由之罪者,其言曰:“夫物竞天择,优胜劣败,此天演学之公例也。

    人人各务求自存,则务求胜,务求胜则务为优者,务为优者则扩充已之自由权而不知厌足,不知厌足则侵人自由必矣。言自由者,必曰人人自由,而以他人之自由为界。夫自由何以有界?譬之有两人于此,各务求胜,各务为优者,各扩充已之自由权而不知厌足,其力线各向外而伸张,伸张不已,而两线相遇,而两力各不相下,于是界出焉。苟两人之力有一弱者,则其强者所伸张之线,必侵入于弱者之界,此必至之势,不必讳之事也。“故使多数之弱者能善行其争,则少数之强者自不得不让。

    若曰惟让而已,弱者让而强者不让,又将奈何?则其权力幸福,势必为彼不让者所攘夺以尽。

    故中国教旨,虽以人类全体幸福为目的,而其政治之结果,实则使豪强民贼,独占幸福,皆此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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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2梁启超文集

    幸福生于权利,权利生于智慧。故(诗)曰:“自求多福。”

    幸福者,必自求之而自得之,非他人之所得而畀也。一群之人,其有智慧者少数,则其享幸福者少数,其有智慧者多数,则其享幸福者多数;其有智慧者最大多数,则其享幸福者亦最大多数。其比例殆有一定,而丝毫不能差忒者。故言治者,必非可漫然曰:吾予国民以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而已。苟使其民不能自有源,而欲强而予之,未有不两受其弊者也。故德人祭志埃氏近著,力言多数之愚者,压制少数之智者,为今日群治之病。而俄国宗教总监坡鼈那士德夫氏,亦著论极攻政党及议院政治之弊,而其言皆大动学界,夫多数幸福之优于少数,天经地义,无可辨驳者也。而此等异论,何以能容喙焉?何以能动人焉?则以智慧程度未达于大多数,而欲幸福之程度进于大多数,未有不百弊丛生,而贻反对之徒以口实者也。泰西尚然,而况于中国之今日乎!然则我最大多数之国民欲得最大幸福者,其亦思所以自处法儒波流氏著一书,名曰《今世国家论》,亦驳击代议政体之弊,而其论旨与德之奈氏、俄之坡氏异。波流之意,以为代议政治者,多数之专制也。少数者专制多数者固不可,多数者专制少数者亦不可;为少数之幸福而牺牲多数之幸福固不可,为多数之幸福而牺牲少数之幸福亦不可也。此固太平大同之言也,其奈今日世界文明之程度,固未足以语于此。

    两害相权则取其轻,然则舍最大多数最大幸福一义,何以哉?故曰:今日欧美所谓文明,过渡时代之文明也,若中国者,则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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