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国会公举大统领而大统领无责任之共和政体何如?
此法国之制也,其优于美制者四:一、选举大统领,不用全国投票,纷争之范围较狭。二、其大统领与君主立宪国之君主等,缘无责任故无权力,人不乐争之,故纷扰之程度减。三、大统领既超然政府之外,政治有不慊于民心者,其极至政府辞职而止;非如美洲法系之将大统领与政府合为一体,施政不平,动酿革命。四、政府由国会多数党组织,立法部与行政部常保联络,非如美国极端三权分立之拙滞。此其所长也。盖法人所以创为此制者:(其一)法之共和政,成立在美后,鉴于中美、南美之流弊,且亦积八十年间屡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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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之经验,不得已而出于此也。
(其二)地在欧洲,蒙诸君主立宪国之影响,故晦其名而用其实也。若我国而必采用民主共和制,则师法其优于师美矣。然法制之劣于美制者亦有一焉:美之政府,与大统领同体,而大统领任期一定,对于国会不负责任,故常能继续实行其政见,不致屡屡摇动,以久任而见效。法则大统领虽端拱不迁,而政府更迭频繁。法之不竞,颇由于此。虽然,法制行之而不善,其极则足以致弱耳;美制行之而不善,则足以取乱亡。何也?凡用美国法系之国,苟政府不为多数人民所信任,则非革命不能易之也。
此无他故焉,欧洲法系,以国会监督政府,国会与政府之联络甚密;美洲法系,政府与国会同受权于选民,离立而不相摄也。
法制与美制比较,其优劣既如彼;若以与英制比较,其劣于英者复有二焉:一、英王与法大统领,其超然立于政府与国会之外也虽同,然英王不加入政党,法大统领则借政党之力以得选。
使大统领与总理大臣常为同党,则固无甚窒碍,然此实绝无仅有之事耳。法内阁每数月必更迭一次,安所得常与大统领同党者?
苟非同党,则大统领常能用其法定之权,或明或暗,以牵制总理大臣。彼麦马韩(第三共和时代之第二大统领)之阴谋不轨,遵是道也,而后此且数见不鲜。法国政界,常有杌陧之象,此亦其一原因也。二、英王名虽为王,实则土偶。此种位置,惟以纨袴世胄处之最宜。法大统领既由选举,其人非一国之才望,不能中选。既为一国之才望,乃投闲置散,使充数年间之装饰品,未免为国家惜。昔拿破仑一世初被选为执政官时,愤然语人曰:“吾不愿为受豢之肥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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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此意也。
准此以谈,则法制之视美制,虽有一日之长,以云尽善,则犹未也。最近葡萄牙之共和宪法,最称后起,欲并取美法之长而去其短。然其大体实同于美,不过美大统领由人民选举,葡则采法制,由两议院选举耳。美制固有之诸弊,葡终不能免也。
第五,虚戴君主之共和政体何如?
此虽未敢称为最良之政体,而就现行诸种政体比较之,则圆妙无出其右者矣。此制滥觞英国,全由习惯积渐而成,其后比利时著之成文宪法,遂为全欧列邦之模范。
其为制也,有一世袭君主称尊号于兆民之上,与专制君主国无异也;而政无大小皆自内阁出,内阁则必得国会多数信任于始成立者也;国会则由人民公举,代表国民总意者也。基实际与美法等国之主权在民者,丝毫无异。故言国法学者,或以编入共和政体之列。独其所以异者,则戴一世袭之大爵主为装饰品,国民待以殊礼,且岁供皇室费若干以豢养之而已。夫欧人果何取乎此装饰品,而全国人屈己以礼之,且出其血汗金钱以豢之也?以其可以杜内争而定民志也。夫以法国大革命恐怖时代,全国民死亡将半,争乱经八十余年而始定;以中美、南美之每改选大统领一次辄起革命一次;试问国家所损失为数几何?以区区之皇室费与照例尊崇之虚文易之,天下代价之廉,莫过是也。是故十九世纪欧洲诸国,无国不经革命;夫革命固未有不与君主为敌者矣,及其成功也,则仍莫不虚戴一君主;其尤取巧者,则不戴本国人为君主,迎一异国异种之人而立之,但使之宣誓入籍、宣誓守宪而已。
若比利时,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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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加利牙,若罗马尼亚,若希腊,若那威,皆其例也。夫岂其国中无一才智之人可任大统领,而顾出于此迂远愚谬之举?
此其故可思也。中南美诸国所以革命相寻无己时,而彼诸国所以一革之后邦基永定者,其操术之巧拙异也。
且在今日国竞极剧之世,苟非得强有力之政府,则其国未有不式微者。
而在美洲法系之国,大统领既与政府同体,且同受权于国民,国会不能问其责任,苟非以宪法极力裁减其权,势必流于专制。故美国政府,不能列席于国会,不能提出法案于国会,不能解散国会,惟奉行国会所立之法而己。
夫政治贵有计画,而计画之人即为执行之人,然后可以察责任而课功罪也。美制不能然,国会计画之,而政府执行之,两不相接,而各有所诿,非所以图治也。在前此墨守门罗主义,与列强罕相角,固可以即安;在今日则大不适于时势矣,此卢斯福之亲国家主义所由倡也。然在美国法系之下,而欲此主义之现于实,吾信其难矣。欧洲之虚君共和制则异是。英人之谚曰:“国会之权力,除却使男女易体外,无一事不能为。”
国会之权,如彼其重也;而内阁总理大臣,惟国会多数党首领为能尸之。故国会常为政府之拥护者,国会之权,即政府之权也。然则政府之权力,亦除却使男女易体外,无一事不能为也。所谓强有力之政府,莫过是矣。然则易为而不流于专制?则以非得多数于国会者不能执政,而国会实由人民选举,其得多数者,必其顺民心者也。此制也,在专制君主国固不能行之;即在德日等之大权立宪国仍未能行之;若在美洲之诸民主共和国,尤绝对的不能行之;能行之者,惟虚君主共和国而已。此论政体者所以推此为极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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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则中国亦可行此制乎?曰:呜呼!吾中国大不幸,乃三百年间戴异族为君主,久施虐政,屡失信于民,逮于今日,而今此事殆成绝望,贻我国民以极难解决之一问题也。吾十余年来,日夜竭其力所能逮,以与恶政治奋斗,而皇室实为恶政治所从出。于是皇室乃大憾我,所以僇辱窘逐之者,无所不用其极。虽然,吾之奋斗,犹专向政府,而不肯以皇室为射鹄,国中一部分人士,或以吾为有所畏,有所媚,讪笑之,辱骂之,而吾不改吾度。盖吾畴昔确信美法之民主共和制,决不适于中国,欲跻国于治安,宜效英之存虚君,而事势之最顺者,似莫如就现皇统而虚存之。十年来之所以慎于发言,意即在是。
吾行吾所信,故知我罪我,俱非所计也。
虽然,吾盖误矣。今之皇室,乃饮酖以祈速死,甘自取亡,而更贻我中国以难题。使彼数年以来,稍有分毫交让精神,稍能布诚以待吾民,使所谓(十九条信条)者,能于一年数月前发布其一二,则吾民虽长戴此装饰品,视之如希腊、那威等国之迎立异族耳,吾知吾民当不屑龂龂与较者。而无如始终不寤,直至人心尽去,举国皆敌,然后迫于要盟,以冀偷活,而既晚矣。夫国家之建设组织,必以民众意向为归。民之所厌,虽与之天下,岂能一朝居。呜呼,以万国经验最良之虚君共和制,吾国民熟知之,而今日殆无道以适用之,谁之罪也?
是真可为长太息也!
无已,则依比利时、那威等国迎立异邦人为君主使宣誓入籍然后即位之例,但使现皇室能改从汉姓,我国民或许其尸此虚位乎?夫昔代既有行之者矣,北魏考文帝之改拓拔为元氏是也。更有进者,则宪法中规定册立皇后,必选汉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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媛,则数传之后,血统亦既不变矣。吾以为苟用此法,则以视糜千万人之血,以争此土木偶之虚君较为得计。然人心怨毒所中既若此其甚,其可行与否,吾不敢言也。
又所谓《宪法信条十九条》者,今已誓庙公布,若能永见实行,则虚君共和基础确立,吾民诚不必与争此虚位。然事定之后,旧朝其肯长此退让,不谋所以恢复其权力乎?此尽人所不能无疑也。窃以为若万不得已而戴旧朝以行虚君共和制,则迁都实为一最重要之条件。诚有南迁,则民权之确立,庶可期矣。且京师久为首恶之区,非离却之,则政治之改革,终末由奏效也。然此事果能办到乎?即能办到,而吾国民遂能踌躇满志乎?吾盖不敢言。
然则舍现在皇统外,仍有行虚君共和制之道乎?曰:或有一焉。吾民族中有孔子之裔衍圣公者,举国世泽之延未有其比也,若不得已,而熏丹穴以求君,则将公爵加二级,即为皇帝。此视希腊、那威等之迎立外国王子,其事为尤顺矣。
夫既以为装饰品,等于崇拜偶象,则亦何人不可以尸此位者?
此或亦无法中之一法耶!虽然,尚有三疑义焉:其一,若非现皇室禅让,则友邦不易承认,而禅让之事,恐不易期。
南北相持既久,是否能保国中秩序?
秩序既破,干涉是否能免?
其二,孔子为一教主,今拥戴其嗣为一国元首,是否能免政教混合之嫌?是否能不启他教教徒之疑忌?
其三,蒙、回、藏之内附,前此由于服本朝之声威,今兹仍驯于本朝之名公,皇统既易,是否尚能维系?
若其不能,中国有无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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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此三者,皆极难解决之问题。其第一、第三项,则无论欲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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