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长幼,总照平等亲戚之例。若孀居妇人,年五十以内者,止与己之胞弟兄及内侄,与夫之嫡侄相见,,并照平等及卑
幼之例;其五十以上者,一切接见,均得与有夫之妇人同一例。向来曲膝万福之礼,永行禁绝。
月君方才写竟,曼师大笑道:“妇人揖不至地,到底护短!”
月君也笑道:“虽然,妇人高髻云鬟,教他垂首至地,恐钗卸冠倾,不好看相。”曼师道:“这也罢了。倘有和尚、
道士、女尼、女冠,系是应见的亲戚,作何行礼?怎不定个制度?怪不得帝师与我等道姑、尼姑混在一处了!”鲍师等
又皆大笑。月君道:“虽出戏言,然其间到是要防闲的。”鲍师道:“还要防闲的哩!譬如奴仆、丫鬟,见主子、主母,
虽然贵贱有别,到底有男女之嫌。而今世界主奸仆妇,像个理所当然;还有奴才奸主母的,其主碍于体面,竟至明知不
问;或有己奸其仆之妇女,自觉内惭,不便究治,大家和同混一起来,也还成个人么?
从来刑罚治于已然,礼法治于未然,帝师何以不虑及耶?“月君点首道:”善哉!善哉!此等深意,皆补圣贤所未
备。“正欲染笔起草,素英又进言道:”我最恼的是妇人搽粉涂朱,妆得似小鬼一般。亦应禁止才是!“月君道:”定
的是礼,这等妆饰之事,不在礼文上的,如何说到这个地步?“曼师道:”怎说不到?只教他在礼上梳妆便了。“月君
道:”我有个道理在。“
随又写出数条,云:一、奴仆与主母,平常无事不许相见;其有叩节拜寿,并吉凶事宜,或奉使禀令应入见者,主
母出中堂南向,奴仆于阶下背跪叩首,起亦背立,禀命已毕,即趋出;如非紧要之事,令小童或妇女传言,不得擅入中
门。若主母孀居,则垂帘而见,奴仆仍行背叩之礼。其傍主母,若家主之嫂与弟妇,并姊妹之亲,均照此背叩,只行半
礼;唯家主之母年五十以上者,见而禀对与家主同。
一、家主与仆妇,除自幼以丫鬟、婢女配合童仆,照常服役外,其余收买仆从,另居外宅者,苟无正事,妇女与家
主亦不见面。其仆与妇同见家主,一体面叩;若止仆妇入见,亦行背叩之礼。有禀令事宜,但请命于主母。若仆妇寡居,
止许见主母,不见家主。或奉命至亲党之家,亦止见旁主之妇,虽家主之嫡叔伯、胞弟兄,亦不见面、行礼。若系祖父
传下之人,未经分析,体统宜一;若已分析,则各有各主,其仆见家主之弟兄、叔伯,仍行全礼。其余只行半礼,若仆
妇,概止行半礼可也。
一、大家闺门内服役者,男系童子,女系丫鬟。若已匹配,均出中门外居祝其小户人家,既无内外之别,亦不可有
奴婢之名,当称为义男义妇,其体与子孙同。
一、凡和尚、道士,已是方外,虽至戚妇女,无相见之礼。
若系妇尼、女冠,无论是亲非亲,尊卑长幼,一体平行。
曼师道:“差了!差了!倘若祖太太一辈出了家,也与子孙妇辈平行,有这理么?”鲍师道:“好胡说!现今你做
尼姑,见了你外甥刹魔主,还怕得他狠哩!”月君笑道:“是法平等,无有高下。我如今依着曼师,除亲姑、亲祖姑外,
方照此例而行,何如?”公孙仙师道:“这个没得说。”
月君随添注在方外条下。又将汝饰事宜,另写一款,云:一、夫妇百年偕老,终日相对,须如宾客一般。所谓情欲
之感,无介平仪容,燕私之意,不形,乎动静,方为君子、淑女。正不必兰麝薰肌,粉脂涂面,以为容悦之态。谚云:
“丑妇良家之宝。”无盐、德耀,为千古第一丑妇,即为千古第一贤嫒,不闻其稍有妆饰也。丑者尚不须妆饰,况其美
者乎!然而诗云“刑于寡妻”,此尤在为丈夫者,整其大纲,而使闺人不屑屑于画眉点额,如谢女之有林下风范,岂非
绝代佳事?至夫侍妾、媵婢,舞女、歌姬,粉白黛绿,争妍而取怜,处其地位,理所当然,不在禁例;又若娼家乐户,
献笑倚门,迎新送旧,全在乎异样新妆,作为狐媚以惑人心,尤不在此禁例。
鲍师诸师看了,大赞道:“禁得妙!禁得妙!不禁的尤妙!
从此天下闺中,皆化为淡汝真色矣!“月君遂命素英,一并封发相府,除会朝仪制与后妃、公主二则应奏覆皇帝外,
其臣、庶家五条,即颁敕各郡、县一体遵行。
越数日,吕律与高咸宁各有联衔奏疏二道,不知也为朝仪大典与否。从来草野师儒,每负礼乐典章之学问;庙堂君
相,宁无损益因革之权宜?且看下文。
第八十四回 吕师相奏正刑书 高少保请定赋役
却说两军师的奏疏,原因建文皇帝敕令新旧文武诸臣会议朝仪,行到各郡开府,广谘博访。吕律与高咸宁出镇在外,未便悬议,况且归于帝师裁正,更无可以赞助高深。到因本朝刑书太繁,
赋役太重,二者皆属治平要务,均宜厘正以为一代制度。从来英雄之见大略相同,先经移文会商定了,于建文二十一年
春三月,联名上奏。如今先说刑书怎样更正。其疏略曰:臣闻礼者,禁于未然之前;刑者,旋于已然之后。倘未然者不
可禁,则已然者不可不治。故礼与刑二者,乃圣人驭世之大权也!本朝创国之始,礼仪制度、刑律典章,亦既详且备矣!
虽然,礼可过于繁,而刑不可或繁也。礼之在下者,或可繁,而礼之在上者,亦不可太繁也。兹承皇帝陛下睿鉴及
此,已奉敕旨廷议因革外,臣请得以《刑书》论之。古者五刑,墨、劓、炁、宫、辟;今之五刑,笞、杖、徒、流、斩。
其重与轻,大相悬殊。岂古圣王不仁之甚,而必欲残刻人之肢体以快于心哉?夫刑罚重,则民畏而犯者少;刑罚轻,则
民狎而犯者多。
夫断者不可复续,民未有不感激涕泣而日迁于善者。是刑一人,而使千万人惧也!所以虞、夏、商、周,皆相传而
不变。刑措之风,于焉不甚。自汉至唐递加损革。肉刑遂皆废尽,而后世之犯法罹罪者,百千倍于往昔。何也?笞、杖、
徒、流,无损于身,不足以惩其奸也!在良民之误犯法者,犹知自省,若奸狠之徒,则多甘心而故犯,犯而受刑之后,
反若加了一道敕书,为恶滋甚。天下之民,恶者日多而良者日少,不可谓非法之使然也!其弊至此,乌可不思所以更变
之哉?一、笞罪宜革也。
圣王之世,法网宽大,些微过犯,何足加罪?《虞书》鞭作官刑,朴作教刑,原在五刑之外,但施之以鞭、朴而不
名为罪,以其所犯者轻也。是故定爰书者方谓之罪,罪乃重矣!今之笞罪二十者,折责止数板,杖罪至一百者,折责不
过四十板。而酷吏之鞭朴人者,动辄至四十、五十,即再越而上之,亦无界限。是有罪者刑之甚轻,而无罪者刑之反重。
颠倒若此,亦何所用其笞刑也哉!一、军、流二罪均宜革也。夫移于卫籍者谓之军,生子若孙,无异于民。徙于远方者
谓之流,生子若孙,仍为土著。王者四海一家,军民一体。安在家于故土者谓之良民,而徙于远方者便谓之罪人乎“安
在占于民籍者谓之良民,而移于军籍者便谓之罪人乎?且为恶之人,岂有于此地能为恶,而移于彼地便能为善乎?岂有
于民籍则为恶,而改于军籍竟能为善乎?是诚不可解也!夫宦游与流寓之人,多随处为家,离其故上有二、三千里,甚
至四、五千里者,曷常不与流罪相若哉?一、六赃内常人盗一款,所当革也。夫监守盗者,原系有职之人,监守官物,
而反侵没入己,推其心为欺上,论其罪属故犯,非盗也,而名之曰”盗“,是深恶之词。所以计赃之多少,而定其罪之
轻重。若常人之盗在官之物,与盗民间之物,推其心,不过鼠窃狗偷,均之盗也!今常人盗之律,与枉法赃同科,八十
两便绞,窃盗之律,与不枉法赃同科,至一百二十两乃绞。所犯本无以异,而律则大有攸别。特为上者所重在货物,故
并其罪而重之耳!昔汉文帝为三代以下之贤君。有人盗去太庙玉环,必欲诛之,而廷慰张释之论止罚金,且云:”若盗
长陵一抔土。其罪又当何以加诸?“嗟乎!释之之论罚金,虽过于从轻,然止以盗论,而不以盗官物为重于盗民间之物。
则其义当矣!后之人君,若汉文帝之以怒动诛者,正恐不少;而欲求刑官如释之之犯颜直谏者,恐千载而不可得一
二!则莫若并常人盗之名色而革之,无分官物与民物,总入于窃盗同科为善乎!一、窃盗以赃定罪之律,亦所当革也。
《春秋》之法,首重诛心。彼为盗者,得赃虽有多寡之殊,而原其为盗之心则一。若必以赃数定罪,则轻者不过笞杖,
重者乃至于绞。何以同一盗心,而罪之悬绝若是?夫不幸而得赃少者,犹幸而罪甚轻,其盗心固不容已;即不幸而罹重
罪者,犹幸而得赃多,其盗心亦断不肯止。是则生之、杀之,皆不足以劝惩其后。要知偷儿之入人家,必尽其所取而后
已,乌得有诡避夫绞罪,而兢兢焉以一百二十两之内为准则乎?故计赃定罪,但可施之于枉法不枉法,以事取人之财者,
断不可加之于为盗者也。一、坐赃致罪,尤所当革也。夫所谓坐赃者,不过寮采馈送之礼,与上下交接之仪。其间吉凶
庆吊、币帛往来,虽圣贤亦不能免。
孟氏云:“其交也以道,其接也以礼,斯孔子受之矣!”即“坐”之一字,顾名思义,原属非赃而坐之,又乌足以
服人之心?圣王之世,法网宽大,岂宜有此?将欲举天下之臣民,皆为於陵仲子,如蚯蚓而后可哉!若其结交请托,暮
夜投金,自有枉法与不枉法。二者律文,森然具在,原不可以此藉口而幸免也者。
一、七杀内“故杀”之条宜革也。夫杀人者偿命,乃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义。今以斗殴、杀为可赦,而以故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