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英〕约翰_密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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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英〕约翰_密尔- 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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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真去干涉,多数的情况是它作了错的干涉,干涉错了地方。 在社会道德的问题上,在对他人的义务的问题上,公众的意见也即压制的多数的意见虽然常常会错,大概更常常会是对的;因为在这类问题上他们只需要判断他们自己的利害,只需要判断某种行为如任其实行出来将会怎样影响到自己。 但是在只关个人自身的行为的问题上,若把一个同样多数的意见作为法律强加于少数,会对会错大概各居一半;因为在这类情事上,所谓公众的意见至好也不过是某些人关于他人的善恶祸福的意见;甚至往往连这个都不是,而不过是公众以完完全全的漠不关心掠过他们所非难的对象的快乐或便利而专去考虑他们自己欢喜怎样和不欢喜怎样罢了。 有很多人把他们所厌恶的任何行为看作对自己的一种伤害,愤恨它好象它对于他们的情感是一种暴行。 我们常看到,当一个宗教执迷者被责为蔑视他人的宗教情感时,他总是反唇相讥说,正是他人坚持其可恶的崇拜或信条而蔑视了他的宗教情感。 一个人坚持其意见的情感和另一个人因他坚持那个意见而感到触怒的情感,这双方之间是毫无相似之处的,正和窃贼想偷取一个钱袋而物主想保持那个钱袋这两种欲望毫无相似之处一样。 一个人的趣味嗜好同他的意见或钱袋一样,同样是特别关于个人自己的事情。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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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1第四章 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

    何人都容易想象一个理想的公众,在一切未定的事情上概不过问个人的自由与选择,只不过要求他们戒免那些早为普遍经验所禁止的行为方式。 但是,在什么地方曾看到公众在其检查任务上划定过这样一个限度呢?公众又在什么时候曾操心到所谓普遍经验呢?实际上,公众在干涉私人行为时很少想到别的什么,只不过想到凡不同于它自己的做法或想法是怎样罪大恶极罢了;而这个判断标准,经过薄薄的一道化装,又由90%的道德家和思辨作家当作宗教和哲学的诏谕交给人类。 他们教导说,事物因为它们是对的所以是对的;因为我们感到它们是这样的。 他们告诉我们,要任我们自己的脑中和心中搜寻行为的法则来束缚我们自己并束缚一切他人。这样,可怜的公众还能怎么办呢?

    只有把这些教诲应用起来,把他们自己私人的善恶之感,假如他们之间是相当一致的话,作为义务性的东西加诸整个世界了。这里所指出的祸害并非仅仅存在于理论中的祸害。 或许可以指望我在这里特举一些事例来说明这个时代和这个国度的公众怎样不恰当地把道德法则的性质强赋于它自己所择取的东西。我不是在专写一篇关于当前道德情感的错乱的论文;而这样一个分量很重的题目显然又不能以插句表明的方式和例证的办法来加以讨论。 但是为着表明我所主张的原则确实具有严肃的实际的重要性,而我并不是在防御假想的灾祸,举些实例还是必要的。 不难以丰富的事例表明,扩展所谓道德警察的界限不到侵及最无疑义的个人合法自由不止,这乃是整个人类最普遍的自然倾向之一。作为第一个事例,让我们想一想人们在看到他人的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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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501

    意见与自己的不同、不奉行自己的宗教仪式、特别是不遵守自己的宗教饮食戒律的时候怀有怎样的反感。 且引述一个可称琐细的例子。 在基督徒的信条和行事中足以招惹回教徒的大恨的莫过于吃猪肉这件事。 在基督徒和欧洲人方面,很少有什么行动惹起他们这等朴实无饰的唾弃,象回教徒对待这个解饿的特定方式那样。 首先这当然是对他们的宗教的一个触犯;但这一点绝不足以解释他们这种嫌恶的程度和种类,因为酒也是他们的宗教所禁止的,谁若参加饮酒会被全体回教徒指为错误,可是却不象那样厌恶。 他们对于这“不洁之兽”的肉的厌恶实具有颇象一种本能反感的特殊性质,这不洁的观念一经彻底浸入情感之中,就会不断激动着甚至个人习惯绝不拘泥于洁净的人们,象印度多神教徒那样强烈表现出的宗教性的不纯的情操就是这种本能反感的一个显例。 现在让我们设想,有一族人民,其中以回教徒为多数,这多数于是就坚持在本国境内禁吃猪肉;这在回教国当中并不是什么新奇的事。①试问,这能不能说是公众意见的道德权威的合

    ①在这一点上,可举流居孟买(Bombay)的巴锡族(Parse)的情况作为一个古怪的事例。 巴锡族是波斯拜火教徒的后裔,是一个吃苦耐劳又富有进取精神的部落。当他们为逃避“开利发”

    (cal

    ph是继承穆罕默德在政治上和宗教上的统治者的称号——译者)的统治离开祖国而跑到西印度时,印度的当局对他们宽容,许他们居住下来,条件是不许吃牛肉。后来那些地区落到回教徒征服者的统治之下,巴锡族又从他们手里继续得到恩遇,条件是戒食猪肉。 开头是为服从权威而遵守的戒律后来竟变成第二天性,巴锡族至今还既戒食牛肉又戒食猪肉。 这样的双重戒律虽非他们的宗教所要求,但积久却变成他们部落的习俗;而习俗在东方就等于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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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1第四章 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

    法运用呢?如果不是,为什么不是?这个吃法对那样的公众说来实实在在是背逆的。 他们也的确真诚地认为这是上帝所禁所恶的。 但也不能把这个禁令当作宗教迫害来谴责。 它在起源上也许是宗教性的,但不能说是对宗教的迫害,因为并没有一个人的宗教规定以吃猪肉为义务。 这样看来,谴责它的唯一站得住的根据还是,对于个人的趣味嗜好和只关己身的事情,公众是无须干涉的。再看看距离家门较近的一个事例:在西班牙,若有人不照天主教的样式来崇拜那至高存在,多数人就认为是重大的不敬,就认为是对他的最高度的触犯;而且在那里也没有其他公开崇拜是合法的。 在全部南欧洲,一个结婚的教士在人们看来不仅是亵渎宗教,而且是淫荡逾闲、不成体统、粗野鄙俚、令人嫌恶。 新教徒们对于这些完全真诚的情感以及使用这些情感来反对非天主教的尝试又是怎样想呢?如果说人类有理由应当在无关他人利害的事情上干涉彼此的自由,那么根据什么原则来排除这类情事而不致陷于自相矛盾呢?谁又还能因为人们要压制他们认为在上帝和人看来是败坏名誉的事情而去责难他们呢?在禁止什么被认为私人不道德的事方面最厉害的情事莫过于这样做是为了某些人心目中认为邪恶而加以压制;除非我们愿意采取迫害者的逻辑,说我们可以迫害他人因为我们对而他们不能迫害我们因为他们错,我们就必须小心留意,不要承认一条应用到我们自己身上时就要会认为是十分不公正而引起愤慨的原则。前面举的几个事例,还有人可以强词夺理地反驳说,那些都是在我们这里不大可能的或有之事;在我国,舆论大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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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701

    还不至要实施肉食的戒律,还不至因见人们依照其信条或意向有所崇拜以及结婚或不结婚而要实行干涉。 但下面还有一个干涉自由的例子,可绝不能说我们已过其危险期了。 不论在哪里,例如在新英格兰以及在共和时代的大不列颠,只要清教徒具有足够的势力,他们都曾力图——而且也有不小的成功——取消一切公众的以及几乎一切私人的娱乐,特别是音乐、跳舞、公共游戏、或者其他以消遣为目的的聚会、以及演剧。 就是现在在我国,也还有不少很大的团体,照他们的道德观念和宗教观念说来这些娱乐消遣都是应予谴责的;具有这种情操的这一批人主要属于中等阶级,而这在王国目前的社会情况和政治情况下正是占上风的势力,所以他们绝不是不可能早晚有一天在议会中掌握到多数。 现在试想,群体中的其余部分怎么会愿意让自己快要到手的娱乐又受到一批加料的嘉尔文主义者和监理会教徒的宗教情操和道德情操的限制呢?他们难道不要以相当坚定的态度叫这批敬神而近于冒昧的社会成员想想他们自己的事务吗?实在,人们如遇任何政府或公众僭称不许有人享受它所认为不对的快乐,都恰正会说这句话。但如果承认了它所据以肆行僭越的原则,那就没有理由还能反对它在国内多数人或者其他优势力量的情绪中受到影响;而如果类似新英格兰早期定居者所抱的一种宗教信仰竟有一天能象所谓衰落中的宗教往往做到的那样成功地恢复了它所失去的阵地,那么,我们大家就只好准备接受一个如他们所理解的基督教国家的观念。再想象一樁或有的事情,或许比刚才说的那一件更会变成现实。 近代世界中明白地有一种颇为强烈的趋势,倾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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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1第四章 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

    社会的民主组织,不论是否有民众的政治制度。有人肯定说,在这个趋势实现得最称完备即社会和政府二者都最称民主的国度——美国,多数人怀有一种情绪,看见有人过着自己没有希望赛过的铺张讲究的生活就觉得讨厌,这种情绪竟颇象一条有效的关于费用开支的法律在起着作用,使得在合众国中许多地方一个拥有很大收入的人竟难想出一个要花掉这笔收入而不致引起公众非难的方式。 虽然这类说法作为现存事实的表述来看无疑有很多夸大之处,但就这种民主情绪并结合到认定公众有权否定个人用钱方式这一观念来看,他们所描画的事态确已不止是可以意想的和可能的结果,而且也是竟许会有的结果。 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想想社会主义者的意见如果已有相当的传布,拥有不止很小的财产或者不是靠双手劳动挣得收入这件事就会在大多数人心目中变得甚不名誉。原则上与这些意见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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