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说,每一个国家的马克思主义者都要从本国的国情出发来运用一般的原理。特殊地说,在中国这一点就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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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历史,就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历史。能够处理好这种结合,马克思主义才能在中国生根,才能正确地指导中国的革命事业,也才能彻底驳倒那种认为马克思主义不合乎中国国情的论调。反之,不能够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马克思主义就只能成为空谈,用以指导中国革命,只能得出错误的方针。
1930年,毛泽东同志提出“反对本本主义”的口号,这是我们党第一次自觉地提出必须反对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的倾向。所谓“本本主义”是指脱离中国的具体实际,搬弄马克思主义的个别结论或者套用外国来的某种模式和公式,也就是指教条主义。为了反对本本主义,毛泽东说:“中国革命斗争的胜利要靠中国同志了解中国情况”
(《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7页)。
马克思主义学说不是教条,不是一成不变的公式,而是行动的指南。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反复强调的观点。年轻时的马克思已经这样说过:“正确的理论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并根据现存条件加以阐明和发挥。”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433页)
毛泽东反对本本主义的论述,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精神。
中国革命必须分两步走,必须经过民主革命的胜利才能实行社会主义革命,这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情决定的。
正是由这种国情出发,产生了无产阶级必须争得,也能够争得民主革命领导权的问题;产生了无产阶级领导的民主革命必须以武装斗争为主要形式,而配合以其他各种形式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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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产生了必须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发展无产阶级领导的农民革命战争,以农村包围城市的问题;产生了无产阶级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和资产阶级建立统一战线的问题,等等。
中国共产党人经历了许多曲折和艰难(包括挫折和失败)
,才完全掌握了中国革命发展的规律。
30年代初期,使中国革命陷入了严重危机的“左”倾冒险主义的错误,就在于不了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特点,不了解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具体状况,特别不了解中国资产阶级划分为民族资产阶级和买办官僚资产阶级这两部分的事实,不了解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农民为主体的革命战争的特点。他们不是从中国具体情况出发来运用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革命,而只是照抄照搬什么“本本”上的“公式”。这些“公式”有的可能是有普遍意义的,但由于没有同具体情况相结合,变得毫无用处;有的只是从别国的经验中得出的,全不适合中国的尺寸。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实践中和理论上清除了30年代“左”倾教条主义的错误。毛泽东同志把对教条主义的批判提升到哲学认识论的高度,他说:我们的教条主义者是懒汉,他们拒绝对于具体事物做任何艰苦的研究工作,他们把一般真理看成是凭空出现的东西,把它变成为人们所不能够捉摸的纯粹抽象的公式。
教条主义者不了解诸种革命情况的区别,因而也不了解应当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不同的矛盾,而只是千篇一律地使用一种自以为不可改变的公式到处硬套,这就只能使革命遭受挫折,或者将本来做得好的事情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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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很坏。
(《毛泽东选集》第1卷,285、286页)
1949年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完全证明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所走过的革命道路是正确的。这条道路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道路。
在1949年胜利后,我国以不长的时间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这就又一次证明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和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力量。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时代虽然由于1949年的胜利而结束,但是对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法和步骤,仍然充分考虑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留下来的许多特点,因而才能够总的说来进行得如此顺利。
那么,在基本上完成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即在基本上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以后,中国社会发展的道路是否仍有自己的特点?
它所具有的特点除了其他因素以外,是否同中国曾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有关?这可以说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在中国成败的一个重要问题。
马克思和恩格斯科学地论证了资本主义社会终将因自身不能解决的矛盾而崩溃,为社会主义社会所取代。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就是通过革命取得统治权力,以社会主义公有制来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从而过渡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马克思和恩格斯曾预计,无产阶级革命将在资本主义比较成熟的国家,而且是在几个国家同时取得胜利。他们概括地指出“最先进的国家”的无产阶级在掌握政权后可以采取的措施,并且认为,“这些措施在不同的国家里当然会是不同的”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72页)。对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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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社会的具体结构及其发展进程,他们的态度是很谨慎的,只限于作出一些原则性的论述。
例如恩格斯在1890年评论一个德国刊物关于未来社会中的产品分配问题的辩论时说:奇怪的是谁也没有想到,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的数量,而这个数量当然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从而分配方式也应当改变。但是,在所有参加辩论的人看来,“社会主义社会”并不是不断改变、不断进步的东西,而是稳定的、一成不变的东西,所以它应当也有个一成不变的分配的方式。
但是,合理的辩论只能是:(1)设法发现将来由以开始的分配方式,(2)
尽力找出进一步的发展将循以进行的总方向。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432页)
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固然比较细致地谈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但是他的立论是在恩格斯所说的“合理的辩论”的范围之内的。而且他是针对拉萨尔派的所谓“公平分配劳动所得”和“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这些空话而讨论这个问题的。
正是为了驳斥这些空话,马克思除了指出其他各点以外,还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消费资料的分配不能不实行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即“商品等价物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因此,“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权利”
,“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这些虽然可说是“弊病”
,但“这种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
从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学到的是,决不可以从抽象的平等观念、公平观念出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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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问题。马克思不可能具体地解答未来社会中的分配方式问题。在我们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时,当然不能不顾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而直接从马克思的论述中得出解决现实问题的方案,更不能把马克思的话误解为号召我们立即着手消除这种“弊病”。
马克思强调的是不可以从抽象的公平原则出发。如果以为,既然这里还有不公平,就要加以“限制”
,求得“公平”
,这不是马克思,而恰恰是回到了拉萨尔。
总之,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时代对于社会主义社会只可能作出原则性的设想,只可能从理论上探讨未来社会的出发点和进一步发展的总方向。在分配问题上是如此,其他问题上也是如此。社会主义社会在不同国家中的具体发展规律,还有待于后人通过实践去探索。
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在十月革命后,曾企图“用简单、迅速、直接的办法来实行社会主义的生产和分配原则”
(《列宁全集》第42卷,25页)。但这种尝试失败了。他们改而采取符合俄国社会历史条件特点的办法来达到这个目的。列宁还曾考虑到一切民族都将走到社会主义,但走法不完全一样,会具有各自的特点。他考虑到殖民地和落后国家有可能避免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经过一定的革命阶段而过渡到社会主义。他认为就是“在全世界无产阶级专政实现以后”,各个民族、各个国家之间的差别“还要保留一个很长很长的时期”
,因此就应当:要求运用共产党人的基本原则(苏维埃政权和无产阶级专政)时,把这些原则在某些细节上正确地加以改变,使之正确地适应于民族的和民族国家的差别,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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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差别正确地加以运用。
(《列宁全集》第39卷,71页)
列宁的这些论述是很值得重视的。一切民族、国家都将走到社会主义,这是相同的,但“世界大同”还在遥远的将来。不但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各国会有自己的特点,而且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也会因国情的不同而有同有异,或者在大同中有小异。所以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也仍然有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与本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问题。在中国这得一个经过特殊的道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走到社会主义的国家中,不能不特别注意这一点。
社会主义社会在人类历史上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在人类几千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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