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那些制定法律的人以外的所有人可能是不公正的和压制性的。第一点涉及到我们暂缓讨论的政治自由问题,第二点则提出了占有自由主义大部分历史的那些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问:哪种类型的法律被认为是特别压制性的,在哪些方面必须不仅通过法律,而且还必须通过废除坏的法律和暴虐统治来争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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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由主义诸要素31
第一,存在着一个所谓人身自由领域,这个领域很难说清楚,但它是人类最深沉的感觉和激情的最猛烈的斗争场所。
其基础是思想自由——一个人自己头脑里形成的想法不受他人审讯①——必须由人自己来统治的内在堡垒。但是,要是没有思想交流的自由,思想自由就没有什么用处,因为思想主要是一种社会性的产物;因此,思想自由必须附带有言论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以及和平讨论自由。这些权利并不是不受怀疑、没有困难的。
言和行在某一点上很难区别,言论自由可能意味着制造动乱的权利。正当自由的界线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易划定。它们把我们直接引向自由和秩序可能发生冲突的许多点中的一点,而我们要应付的正就是这种冲突。就有关的宗教自由权利而言,冲突的可能性也不小。这种自由决不能认为是绝对的。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不会容忍一种以吃人肉、以人为祭品或焚烧巫婆为内容的宗教崇拜。事实上,这类做法——它们是各种最虔诚地保持着的原始信仰自然而然地产生的——已经被那些负责统治欠发达种族的文明人习惯性地取缔。英国法律承认印度的一夫多妻制,但是我想一个穆斯林或印度人未必能在英国同时娶两个妻子。进行斗争也不是为了这种自由。
那末,宗教自由的主要意义究竟是什么呢?
从表面上讲,我认为它包括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另外还有任何一种不伤
①参阅法盖著《自由主义》中饶有兴趣的一章,其中指出,所谓“思想是自由的”
这句老话是被任何审讯所否定了的,审讯者强迫一个人说出自己的想法,如果这些想法不投审讯者所好,此人便会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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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第二章 自由主义诸要素
害他人、不破坏公共秩序的崇拜权利。这个限制似乎还附带着言论应有某种礼节和克制,避免不必要地伤害他人的感情;我认为对这种含义必须予以承认,尽管它为紧张和不公正的应用留有余地。还有,从外在意义说,我们必须注意到,对宗教自由的要求很快就超出单纯信仰自由的范围。任何信仰只要伴随着诸如开除职位或剥夺受教育权利等惩罚,宗教自由就是不充分的。在这一点上,充分自由同样意味着充分平等。从内在意义说,宗教自由的精神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一个人的宗教是同他最内心深处的思想感情并列的。它是他本人对生活、对人类、对世界、对他自己的起源和命运所持的态度的最具体表现。因此,没有一种真正的宗教不是充满个性的;宗教越是被承认为精神的,当任何人企图把一种宗教强加于人时,矛盾就越是突出。严格地说,这种企图并不恶劣,然而是不可能实现的。那些想从外部以机械手段强使人们改变信仰的人,是对真正的宗教犯下弥天大罪。他们自欺欺人,对他们感受最深的东西的性质一无所知。
但是,在这一点上我们又遇到了困难。
宗教是个人的事。
但宗教不明明也是社会的事吗?对于社会秩序,还有什么比信仰更加重要呢?如果一个人因为偷了一点鸡毛蒜皮的东西就被我们送进监狱,那么,对于那个我们以名誉担保,确信是在毒害人们的心灵,使他们永远堕入地狱的人,我们又该如何处置呢?
还有,一些人宣扬的道理,如果被化诸行动,将会使肢刑架和火刑柱死灰复燃,我们又如何以自由的名义来对待这些人呢?这里又一次存在着一个必须仔细研究的定界问题。这里我只指出,我们的实践已获得一个解答,总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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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由主义诸要素51
说,迄今这个解答效果不错,而且有原则基础。一个人有宣传托尔克马达①的信条或穆罕默德的宗教的自由,但是没有身体力行以致侵犯他人权利或破坏和平的自由。言论和信仰只要是表达个人的虔诚,就都是自由的。一种宗教灌输的仪式如果侵犯他人的自由,或者更广泛地,侵犯他人的权利,这种仪式就不配享有绝对的自由。
4。社会自由现在我们从生活的精神方面转向实际方面。
在这个方面,我们可以观察到,第一,自由主义必须应付社会等级组织对个人实行的那些限制,这类限制把某些职位、某些职业、受教育的权利或至少是受教育的机会保留给某个阶层或阶级的人。就其极端形式来说,这是一个种姓制度,其限制既是社会的,又是宗教的或法律的。在欧洲,它具有不止一种形式。
某些职业是由社团垄断的,这在18世纪法国改革家心目中很突出。
某些公职和神职是保留给那些“生而有之”
的人的。
另外还有一种更为流行的阶级精神,对那些能够而且将会高升的人抱敌对态度;这种精神在不具有财产的智能超常的人难以受到教育这一事实里,找到了更实质性的同盟。大家都知道的我就不说了,但是必须再指出两点。第一,争取自由的斗争依然也是争取平等的斗争。选择和从事职业的自由要充
①托尔克马达(1420—1498)
:西班牙多明我会修士,西班牙第一任宗教总裁判官,任职期间以火刑处死异端分子约200人。——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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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之有效的话,意味着从事此类职业的机会必须和他人均等。事实上,这是促使自由主义去支持一项全国性的公费教育制度,并沿着这个路线继续前进的许多种理由中的一种。
第二,尽管我们可以坚持个人的各项权利,但是团体或准团体(如工会)的社会价值是不容忽视的。经验表明,工业问题上必须有某些集体管理的措施,而在使这些措施同个人自由协调的过程中,会发生严重的原则困难。这些将在下节谈。但是有一点不妨指出。自由主义一个明确的原则是:团体成员身份不应依靠任何继承资格,也不应为获得这种身份设置任何人为困难,“人为”
一词指的是任何非该职业本身所固有的,而是为了独占而故意设置的困难。就反对所有此类限制方法而言,自由主义的立场是很明显的。
这里只需再补充一句:性别限制在各方面都和阶级限制相同。有些职业,对妇女来说无疑是不适宜的。但要是这样的话,只要测试一下适宜程度就足可把妇女排斥在外了。
“为妇女开辟道路”是“为人才开辟道路”的一个应用,一个非常重要的应用,实现这两者是自由主义的精髓。
5。经济自由在现代时期的早期,除垄断以外,工业是被各种形式的限制性立法、航行法和关税所束缚的。尤其是,关税不仅是自由企业的阻碍,而且还是造成各行业间不平等的缘由。关税的根本性作用是通过使某些工业对消费者不利,把资本和劳力从在某一地点能最有利地使用的对象转移到较少有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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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由主义诸要素71
使用的对象。在这一点上,自由主义运动既攻击阻碍,又攻击不平等。在大多数国家里,这种攻击已成功地摧毁了地方关税,建立了相当大的自由贸易单位。只有在英国,仅仅因为我们早期在制造业方面的优势,才完全成功地克服了保护主义原则,而甚至在英国,要不是因为我们依靠从外国进口食物和工业原料,反动的保护主义者肯定至少已获得了暂时的胜利。自由主义思想最伟大的胜利是最靠不住的胜利。在这同时,自由主义随时准备好重新进行斗争,它在自由主义队伍内部没有引起反击和反向运动。
对工业的安排有序的限制,情况就不同了。旧的规章制度已不适用于当时的条件,在18世纪要求停止实施,要末在工业革命初期被正式废除。在一个时期内,完全不受限制的工业企业仿佛将成为进步的口号,那时发出的回声至今尚不绝于耳。但是,旧的限制还没有正式撤消,新的管理过程又开始了。新工厂制度所产生的状况使公众大为震惊;早在1802年,就开始制订一系列法律,从这一系列法律中产生一部年复一年注视工人生活以及工人同雇主关系的工业法典,并订出更多细则。这个运动的初期阶段被许多自由主义者以怀疑和不信任的目光看待。目的当然是保护弱的一方,但是方法却是干涉契约自由。一个健全的成年人的自由——甚至像科布登这样坚强的个人主义者也承认儿童的情况除外——意味着他有权缔结最符合他本身利益的契约,并且有权利也有义务自己来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由于自由契约和个人责任接近整个自由主义运动的核心,才有那么多自由主义者对于用法律管理工业表示疑虑。
尽管如此,随着时间的推移,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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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的自由主义者也不仅终于接受,而且还积极促进扩大政府对工业领域的控制以及在教育方面,甚至抚养儿童方面、工人住宅方面、老残病弱照顾方面、提供正常就业手段等方面实行集体责任。在这些方面,自由主义似乎在走回头路,我们必须深入探讨这种倒退究竟是原则改变问题,还是用途改变问题。
与契约自由紧密连在一起的是联合自由。如果人们基于共同利益缔结一项协议,只要不损害第三方,他们显然会同意永远以同样条件对任何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目